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延续)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000123021006
二、适用范围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延续)的使用单位,含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74项。
五、实施机构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办理条件
1.机构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
(3)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4)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2.人员配置基本条件:
(1)应当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掌握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正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具体条件:
a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60%,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
b申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40%,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7人。
c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
d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2人,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e申请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放射卫生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
3.仪器设备条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具备的仪器设备应当满足申报项目检测工作的需要。不同检测项目应当配备的仪器设备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4.实验室条件:
(1)检测实验室具有良好的内务管理,整洁有序。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防盗、控制进入等安全设备及相关措施;
(2)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按照文件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3)放射性物质检测场所,应当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或标准物质控制检测质量的措施。有参与实验室间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记录;
(4)检测方法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应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5)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6)放射性样品应当与其他样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废弃的放射性样品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应当有通风设备,地面、实验台应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
(7)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够的信息,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
七、申办材料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延续):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文件、物品):
八、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2号楼一楼市场开办区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三)特别程序
无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暂无
(二)收费依据
暂无
(三)收费标准
暂无
十二、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快递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2号楼一楼市场开办区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11-66635379
(三)网上咨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问"栏目下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后即可进行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2楼投诉举报区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6663520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如您对办件结果不满意,可直接针对办件进行投诉。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379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事进度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387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件结果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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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延续)服务指南 https://www.trfsz.com/newsview315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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