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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苍南一美容店非法医疗美容被查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1月23日 06:39
以案释法:苍南一美容店非法医疗美容被查 时间:2020-12-14 10:39:09 浏览次数:319 来源:苍南普法办 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

11月23日,苍南县卫生监督所灵溪分所查处一起非法医疗美容案件,在一居民楼内查获激光脱毛机、离心机等药品器械。

调查与处理:

10月27日,苍南县卫生监督所灵溪分所接到群众举报称,灵溪一居民楼内有人从事非法医疗美容行为,主要开展隆鼻、割双眼皮、注射玻尿酸、注射肉毒素等项目。接到群众举报后,苍南县卫生监督所灵溪分所迅速召开碰头会,研究打击行动方案。

由于非法医疗美容行为隐蔽性强,此场所正常上班时间都处于关门闭户的情况。为了不打草惊蛇,卫生执法人员对此场所进行走访暗查、严密监视。11月23日12点30分,卫生执法人员发现有3名年轻女子及3名中年妇女进入该场所,灵溪分所执法人员迅速出击,控制现场,同时通知苍南县卫生监督所。

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激光脱毛机、离心机、肉毒素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针灸针等药品器械。执法人员当即对查获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并对在场的人员开展调查询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在此提醒广大爱美群众: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安全意识不能忽视!要做医疗美容切勿到非法的医疗美容场所,非法医疗美容场所各类设备设施来源不可靠,安全无保证,如果需要做医疗美容一定要去正规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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