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10-31 17:43 来源:自治区卫生厅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桂卫医〔2010〕183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疗美容项目
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柳钢、平果铝卫生处,区直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美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管理,保障美容医疗安全,提高美容医疗服务水平,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精神,我厅结合本区实际,针对美容外科与美容皮肤科部分项目交叉的情况,组织专家调整制定了《广西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见附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中美容外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项目暂不实行分级管理。申请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所申请的项目不得超出所注册医疗机构相对应的级别项目范围。
二、此通知印发之前已按“旧目录”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符合扩增条件的,可按“新目录”申请扩增相应项目(美容外科主诊医师申请扩增的项目,不得超出其所注册医疗机构相对应的级别项目范围)。
三、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审批程序及其执业注册等,原则上仍按照我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及其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07〕65号)执行,如有变动以另行通知为准。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对美容外科项目的分级管理,确保美容医疗质量和安全,严防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应根据其类别、等级及所聘美容外科主诊医师的诊疗项目范围核准其美容外科分级项目,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中详细登记准予开展的美容外科分级项目具体内容。
附件:广西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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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www.trfsz.com/newsview32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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