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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2月07日 14:23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AB83140002013901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沪卫计办妇幼〔2013〕004号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大学,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中国福利会,市妇女保健所,市儿童保健所:

  为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深入贯彻落实《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大力推进母乳喂养,维护儿童健康,近日,针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天津市某些医疗机构“变味的第一口奶”相关报道,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3〕10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培训,倡导母乳喂养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爱婴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孕产妇、社区居民大力宣传母乳喂养和儿童营养知识和技巧,提高知晓率和普及率;加强妇幼保健人员培训,组织妇幼保健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婴幼儿喂养相关政策和知识技能;积极倡导、促进母乳喂养,实行“早接触、早开奶、早吸吮”,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应让孩子第一口吃到母乳。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禁违法推销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对辖区内爱婴医院进行抽查或暗访,对各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禁医疗机构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的馈赠和赞助,不得收取回扣、获取利益;严禁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医疗机构做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不得张贴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不得展示、推销母乳代用品;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和婴幼儿家庭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母乳代用品提供给孕妇及其家属。

  三、加强整改落实,严肃追究查处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医疗机构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降低医疗机构评审等次,追究相关责任。对于涉及商业贿赂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舆论监督,强化医德建设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投诉方式,鼓励社会各界投诉举报母乳代用品违规推销宣传行为,及时核查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就强化医德医风建设、推进母乳喂养开展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加强廉政和法律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请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开设产科和儿科的各级医疗机构,并于2013年10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情况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妇幼保健处,本委将视情况适时对各区县自查和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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