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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火花加工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2月07日 15:52

1998年11月18日,《电火花加工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并于1999年9月1日实施。 [1]

本标准规定了电火花加工机床的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火花成形机、电火花线切割机、电火花磨床、电火花穿孔机及其他电火花加工机床

(以下简称机床)。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61一1983石油产品闪点测定法(闭口杯法)

GB 2894一1996安全标志

GB 4824一1996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射频设备电磁骚扰特性的测量方法和限值

GB/PI 5226,1一1996工业机械电气设备第一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12265 · 1一1997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T 14896 · 1一1994特种加工机床术语基本术语

GB/T 14896 · 2一19特种加工机床术语放电加工机床

GB/T巧706 · 1一1995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1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

GB/T 15706 · 2一1995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2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

GB 16755一1997机械安全安全标准起草与表述规则 GB/T 16769一1997金属切削机床噪声声压级的测量

ZB J50 005一1988金属切削机床粉尘浓度的测定

3定义

本标准除采用GB/T 14896,1、14896 · 2中的定义外,还采用下列定义。

3 · 1危险hazard

可能损伤或危害健康的起源。

注:“危险”一词一般与其他词联合使用限定其起源和预料其对身体损伤或危害健康的性质,如电击危险、挤压危险、剪切危险、中毒危险等(由机械产生的各种危险见第4章)。

3· 2风险risk

在危险状态下,可能损伤或危害健康的概率和程度的综合。

3 · 3危险区dangerzone

使人面临损伤或危害健康风险的机械内部和(或)周围的某一区域。

注:产生本定义中所设想的风险中的危险既可在机床预定使用期间经常存在(危险运动件的运动),焊接时的电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一11 · 18批准 1999· 09一01实施等),也可能意外地出现(意外起动等)。

3 · 4加工区machiningarea

工具电极与工件放电加工所经过的区域。 [1]

3· 5工作区working area

可能出现工作过程的区域。这个区域包含机床运动部件运动所需的位置、装卸工件所需的位置以及安装、使用、调整、维护、清理和修理机床所需的位置。

3· 6安全防护safeguarding

采用称为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安全装置)的特定技术手段,防止人们遭到不能由设计适当避免或充分限制的各种危险的安全措施。

3· 7操作者operator

对机床进行安装、使用、调整、维护、清理、修理或运输的人员。

3· 8防护装置guard

通过物体障碍方式专门用于提供防护的装置。根据其结构,防护装置可以是壳、罩、屏、门、封闭式防护装置等。

注1:防护装置的作用可以是

一一一单独作用,只有当它关闭时才是有效的;

与有或无防护锁的联锁装置联合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防护装置无论在任何位置都能保证防护作用。

注2:“关闭”对固定式防护装置来说是“保持在应有位置”。

3· 9安全装置safetydevice

消除或减小风险的单一装置或与防护装置联用(而不是防护装置)的装置。

3· 10防吆吉勾protectiveconstruction

一种物体障碍,如限制人体或人体的一个部位运动的防护装置,是机床的构成部分。

3·1 1安全距离safe distance

防止人身触及机床危险部位的防护结构距危险部位的最小间隔。

3· 12工作液dielectricfluid

机床加工时在工具电极与工件之间起介电作用的液体介质。

3· 13工作液槽work tank

盛放工作液以使工件和工具电极得以浸没在其中而进行加工的容器。

3· 14磨轮电极grinding-wheelelectrode

用于电火花磨床的做旋转运动的工具电极。

4危险一览表

机床的危险因素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5安全要求及措施

5· 1一般要求(检查见6 · 1. 1)

5· 1 · 1在设计机床确定预定功能、预定用途、预期寿命时,应考虑安全防护措施。机床按规定条件制造、安装、调试、维护、修理、贮存、运输和使用时,不得对人身构成危险和造成伤害。

5· 1 · 2 应尽可能通过设计排除或减小风险,包括单独或组合使用以下措施:一一一选用适当的设计结构避免或减小风险;

减少操作者介人危险区的需要,以限制其面临危险。

5·1 · 3

5· 1 · 4

2

通过设计不能避免或充分限制的危险,应采用安全防护装置对人员加以防护。

对于因防护装置不足而残留的风险以及某些不便防护的危险,应通过有效方式告知操作者。如

可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必要时还应在危险部位设置警告标志或标牌。

5· 2机械危险与防护(检查见6 ·1. 1)

5 · 2 · 1机床易接触到的部分不应有会导致人员伤害的尖棱、尖角、锐边、凸出部分和开口等,以免引起刺伤和扎伤危险。

5 · 2 · 2在预定工作条件下,机床或其部件不应出现意外翻倒、跌落或移动。机床在采用开式导轨时,必须采取防颠覆措施。

5 · 2 · 3机床的往复运动部件应采取可靠的限位措施。各坐标轴必须设置可靠的机械限位装置,防止造成滑落和挤压危险。

5 · 2 · 4要防止在机床紧急停止或其动力和控制信号中断时造成冲击危险。有可能产生自然移动的部件(如高速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的贮丝筒),对其制动动作不应中断。垂直运动部件(如电火花成形机的主轴)不应下落,或返回至设计规定的安全位置。

5· 2 · 5电极夹持装置应安全、可靠,确保不使电极坠落或在高速旋转时被甩出而造成抛射危险。自动交换电极的装置应可靠,不使电极脱落。

5· 2 · 6高速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的贮丝筒必须加防护罩,以防止在高速运转中造成的卷人危险。贮丝筒由电机驱动转动时,其上丝手柄如不能自动脱开,应与控制系统联锁,使得只有在手柄取下或不暴露于表面时,贮丝筒方可转动。贮丝筒运转时,不应出现电极丝的缠绕和抛射。

5· 2 · 7电火花磨床的加工区应加防护罩,以避免磨轮电极旋转时造成切割危险,并防止工作液的飞溅。

5 · 3安全防护装置(检查见6 ·1. 2)

5 · 3 · 1安全防护装置是针对所涉及的机械或其他危险而设置的。它应做到:

满足所需要的机械强度和刚性,性能可靠;不增加任何附加(如造成夹伤、剪切等)危险;一一能牢固可靠地固定。

5 · 3 · 2在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考虑采用多种安全防护装置,以免共因失效。如电火花成形机的防火装置,坐标轴的限位装置等。

5 · 3 · 3防护装置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12265口的规定。

5 · 3 · 4当打开联锁的防护装置时,机床应停止工作或不能起动,并应确保在防护装置关闭前不能起动机床。

5 · 3 · 5可拆卸的防护装置应装拆方便,其质量不得大于6 kg0防护装置的开启推动力不得大于40 NO 5· 4控制系统和装置(检查见6 · 1 · 2)

5· 4 · 1机床运动部件的控制及操纵系统(简称控制系统)应功能可靠,并确保所有功能不相互干扰。应能承受预期的工作负荷和外来影响,控制信息载体的中断和损坏,不应导致危险局面的出现。

5· 4 · 2设置控制器件时应考虑到误操作所带来的附加危险,容易出现误操作的控制器件应在设计上考虑容错。要防止由于无意或偶然触及控制器件所引起的意外起动。

5· 4 · 3每个“起动"控制器件附近均应设置一个“停止"控制器件。机床的每个操作位置均应设置急停器件。急停器件应符合GB/T5226 · 1一1996中10 · 7的规定。

5· 4 · 4数控机床应为每种控制功能设置工作状态选择开关,其每一个位置只允许对应于一种控制方法或工作状态(如自动控制或调整、检查)。也可用其他方式(如代码控制)进行工作状态选择。

5 · 4 · 5操纵手轮、手柄的操纵力在机床行程范围内应均匀,一般应不大于表1中的数值。

表1 操纵手轮、手柄操纵力

5· 4 · 6操纵手轮、手柄的安装高度(从地面到手轮、手柄的中间位置的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操纵手轮、手柄的位置高于2 m的机床,应设置操作台、踏脚板等。

表2操纵手轮、手柄的安装高度 [1]

使用情况

操纵手轮、手柄离地面的高度,m

经常使用

o,5、1. 7

不经常使用

0· 3~1. 85

仅调整时使用

5 · 4 · 7经常观察读数的仪表的安装高度一般为0 · 7、1. 7 mo不经常观察读数的仪表的安装高度允许为0· 3、2 · 5 m。

5 · 5电气危险与防护(检验见6 ·1. 3,6 · 2 · 1)

5· 5· 1电气箱(柜)引至工件和工具电极的脉冲电源输出线应绝缘,电气箱(柜)上的接线柱不允许外露,以防止直接电接触的危险。

5 · 5· 2电火花成形机主轴端部绝缘层的位置应尽量靠近工具电极;工具电极夹具的调节部分(如调整架)应与工具电极绝缘;使用说明书中应对工具电极带电现象可能造成操作人员直接电接触的危险加以警告性说明。

5· 5 · 3机床应可靠接地,满足保护电路连续性的要求。

5· 5· 4电气箱(柜)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 / T 5226口一1996中13· 3的要求。机床其他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应符合()B /T 5226 · 1的规定。

5、6防火和防爆要求(试验见6 · 2 · 2)

5· 6· 1机床使用的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必须在70 ℃以上。闪点的检验按GB /T 261的规定。

5 · 6· 2使用可燃性工作液的电火花成形机等,必须采用浸入式加工,且应使液面高度(工件表面到工作液面的最小距离)与工作电流相适应。

注:在工作电流<50时,液面高度应冫50mm。工作电流增大,液面高度应相应增加。使用说明书中应向用户提出加工时的液面高度要求

5· 6 · 3使用可燃性工作液的机床,应采取下列防燃措施:

采用可靠的液面高度自动监测装置(液面控制器),并与相应的控制装置联锁。液面不在规定的高度以上,机床应不能放电加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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