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经销商,合同约定12个月内经销商累计购买达到规定的数量时会给予一定金额的返还,销售货物时已经按规定给经销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我公司支付给经销商的返还款是否需要从经销商处取得发票?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明确,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你公司支付给经销商与商品销售量挂钩的返还款应该向经销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经销商向你公司开具发票。
本文来源:北京国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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