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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225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2月07日 22:45

桂卫函〔2022〕234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202225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韦爱艳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提高老年村医生活补助的建议(第2022254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落实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政策

(一)明确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和标准。

自治区于2015年2月出台了《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并于2020年出台了《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补充通知》(桂卫发〔2020〕6号),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照其执业服务年限予以生活补助,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在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叠加领取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分担;自治区与县按8∶2比例分担,并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对2014年底年满60岁及以上在岗或曾在岗现离岗的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和2014年底年满45周岁执业服务到年满60周岁时执业服务年限达到20年以上的乡村医生,按其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15元养老生活补助。

2.对2014年底年满45周岁执业服务到年满60周岁时执业服务年限未达到20年的乡村医生,按其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7.5元生活补助。

3.以2014年12月31日为界,年满45至59周岁不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或者已经离岗的乡村医生,按其执业服务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90元。

4.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上述生活补助政策。

(二)及时足额落实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资金。

2016—2021年,自治区财政已累计筹措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资金4.96亿元。其中,2021年度符合政策规定领取养老生活补助乡村医生人数为21123人,补助资金总额10298万元,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7779万元。

二、关于“出台政策使老村医生活补助达到村委会干部生活补助水平”的建议

2020年起,我区正常离任村干部补贴标准从任期每满一年15元/月提高到任期每满一年50元/月(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的补贴标准减半);该项政策由我区市县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实施,离任村干部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统筹解决。据了解,相较于贵州、海南、湖南、陕西、宁夏等周边和西部省份,我区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水平已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政策执行总体平稳。根据《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下一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市县落实现行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补助标准。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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