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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健品监管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2月08日 20:08

浅谈保健品监管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意识的不断增强,保健品的消费也日益旺盛。然而,保健品市场存在的某些“乱象”,使公众对保健品的信任度大幅降低,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一、保健品监管现状

通过初步调查,我区没有保健品生产企业,有保健品专兼营、且品种数量较多的企业182家,其中专营店10家,药店、超市等兼营店172家。保健品经营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保健品经营店数量多,“小、散、乱”现象明显

保健品经营单位分布广泛,除涉及安利、天狮、无限极等专营店,也涉及超市、药店、村卫生室、性保健用品店等其它一些兼营店,专营性不强,专兼营、且品种数量较多的182家。经营品种从单一品种如百货店多只经营“红牛”一个品种到经营几十个品种的专营店均有,“小、散、乱”现象明显。

(二)经营者文化程度呈现“正金字塔”结构,多数法律意识不强

保健品经营者文化程度呈现“正金字塔”结构,大学、中专、高中、中学、小学学历从塔尖依次向塔基分布,文化程度差别大,法律意识深浅不一,依法接受监管理念存在从“积极配合”到“不服从监管”的变化。

(三)索证索票意识较差,进货把关验收不严

从保健品的购进、存储、销售等整条流通链来看,产品的查看验收不严格,没有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质量验收制度,多数经营者没有建立保健品购进、销售台帐,索证、索票意识还不强,究其原因,主要是经营者的法律法规意识和食品质量及安全意识淡薄,守法经营、规范经营、专业经营的意识普遍较差,其次是各保健品经营单位规模小,经营品种、数量有限,进货渠道复杂,产品类型不固定。

(四)保健品经营者未进行健康检查上岗现象明显

保健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从监管情况看,保健品经营者每年只有药店、专营机构进行了健康检查,其它保健品经营者很少进行健康检查,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出台,如何体检、如何办理健康证等具体事项还不明确造成的。

(五)无照经营普遍存在

除少数保健品经营店在《营业执照》上标注有“保健品”经营范围外,大多数保健品经营店存在无照现象,更没有保健品经营的特别许可。这些未经许可经营保健品的单位,由于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缺乏保健品相关知识,其对保健品优劣的鉴别能力及对消费者的指导水平就会大打折扣。

(六)盗用、冒用保健品批准文号、标识的现象时有发生

保健品的批准文号有“卫食健字”、“国食健字”两种,标志为“蓝帽子”,且必须是蓝色,目前通过初步调查发现,在性保健用品店内其它产品盗用、冒用保健品批准文号、标识的现象比较突出,如“肾搭档软胶囊”,有保健品“蓝帽子”标志,而批准文号却为“深卫食准字(2005)第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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