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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1月23日 20:47

关于印发《乌海市农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为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落实优生优育政策工作新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农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龄范围和确认条件进行调整,现将《乌海市农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乌海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3日

乌海市农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农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内人口发〔2006〕13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调整衔接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6〕3号)以及《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内党发〔202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扶助对象

    (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乌海市农区户口或界定为农区居民户口;

    2.2016年1月1日(不含)之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摸底调查。

    (1)摸底调查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使其家喻户晓。

    (2)各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所辖镇(办事处)、村(居)逐村(居)逐户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3)此项工作应在每年1月1日前完成。

    2.本人申请。

    (1)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目标人群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此项工作应在每年1月5日前完成。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1)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审议后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评议,并填写《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民代表会评议表》。村(居)民代表大会参加人员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村(居)干部、计生协会理事、重要知情人及多名年龄较大的村(居)民代表。

    (2)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在村(居)务公开栏、村(居)民集聚地和对象所在村(居)民小组人群往来较集中的地点,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张榜公示7天。

    (3)新增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一式三份)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镇(办事处);年审退出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填写《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上报镇(办事处)。

    (4)村(居)级审议的内容包括:①是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条件;②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村(居)民代表大会评议意见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5)此项工作应在每年1月12日前完成。

    4.镇(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1)由镇(办事处)组成评审组,对村(居)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包括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有多名知情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填写《群众座谈记录表》和《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

    (2)初审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镇(办事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7天。

    (3)镇(办事处)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依据核查情况和相关资料,在经审核通过的拟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卫生健康委。对审核过程中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4)对通过年审的对象,由镇(办事处)填写经对象本人和入户核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年审退出对象由镇(办事处)汇总《报告单》一并上报各区卫生健康委。

    (5)此项工作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完成。

    5.区级审核确认公布。

    (1)审核和公示:每年1月31日前,各区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镇(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通过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镇(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7天,并以文件、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对外公布。

    (2)上报:当年2月15日前,各区卫生健康委将经确认具备奖励扶助资格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即《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报告单》及《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汇总表》报市卫生健康委备审。并及时将数据录入系统。
    (3)归档:各区卫生健康委将《申报表》等材料统一归档。

    6.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检查和汇总上报。

    (1)每年2月20日前,市卫健委将汇总表加盖公章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每年6月10日前,市卫生健康委将依据各区上报的《花名册》《报告单》及《汇总表》,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

    (三)已享受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程序。

    1.村(居)民委员会核查并张榜公示。

    2.镇(办事处)核查并张榜公示。

    3.区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并公布。

    4.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奖励扶助金来源、发放

    (一)奖励扶助资金来源。

    超出国家标准部分奖励扶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分别承担经费比例的50%。

    (二)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方式。

    由各区卫生健康委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账户。

    三、奖励扶助对象档案管理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内容。

    1.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指经区卫生健康委、镇(办事处)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的有关信息资料。主要包括:个人申请书;申报表;身份证和婚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村(居)级审议表、群众座谈记录材料;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年审表;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奖励扶助工作档案,指记录奖励扶助工作过程的各类资料。主要包括:相关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评估报告等;各类表格;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纸质表格和电子文档;影像资料;其它相关材料。

    (二)管理程序。

    1.档案收集;2.立卷分类;3.立卷组合;4.立卷编目;5.档案归档;6.档案保管。

    (三)基本要求。

    1.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集中管理。各区,镇(办事处)要指定专人负责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工作,配备专门的档案柜,集中保存、管理奖励扶助档案资料。村(居)由专人负责管理。

    2.分级分类归档。

    (1)分类建档。按照档案资料性质,分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和奖励扶助工作档案两类进行归档。其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以个人为单位,按一人一卷建档;奖励扶助工作档案以年度为单位,按一年一卷建档。

    (2)分级归档。奖励扶助对象信息资料个人档案由区级卫生健康委负责归档,镇(办事处)为方便工作也可建立对象个人辅助档案;奖励扶助工作档案由各级分别负责本级的奖励扶助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3.档案装订整齐有序,方便查询。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编制档案索引目录。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卷内材料的排列,按目录、申请申报确认材料、户籍材料、婚姻、生育材料等顺序排列,形成确认对象的完整卷宗;奖励扶助工作档案卷内材料,按目录所定顺序整理排列。

    4.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卷内材料的目录填写、案卷装订、借阅、查询等按《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为永久卷。

    5.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从每年度奖励扶助金发放后开始,每年10月底之前完成;奖励扶助工作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每年1月份开始对上年度档案进行收集、整理,2月中旬之前完成。同时,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个案信息数据进行校核和评估,定期通报各镇(办事处)提交个案信息的进度与质量,并负责对各级上报的全部信息进行质量检查。

    四、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监督检查

    奖励扶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

    (一)资格确认审批制度。奖励扶助制度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必须向社会公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要坚持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议、镇(办)审核、区级审批、市级核查的工作程序,同时,必须坚持村(居)委会、镇(办)、区三级公示制度。

    (二)社会监督制度。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对本系统工作实施垂直监督,并搞好部门间相互监督;新闻媒体公开奖励扶助政策、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各级举报电话,实施舆论监督;推行村务公开和举报制度,依靠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发动广大群众通过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以扣代罚奖励扶助金的单部门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必须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密切联系,构建规范有序、科学运作、渠道畅通、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乌海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乌人口计生发〔2010〕14号)予以废止。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海市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

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加大对失独、伤残家庭扶助力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扶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24日

乌海市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

扶助实施办法

为切实解决好失独、伤残家庭在生活上、精神上面临的困难,进一步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加大对失独、伤残家庭扶助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高失独、伤残家庭扶助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特别扶助制度,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起,对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家庭,在享受国家现行特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

(一)对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扶助补贴金,直至亡故为止。

(二)对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家庭,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的扶助补贴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以时间先到为准)。

提高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同时建立失独、伤残家庭养老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随着全市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的增长,逐步提高失独、伤残家庭的扶助标准。

二、失独、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范围对象资格认定、确认程序及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一)失独、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

1.乌海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取得乌海户籍5年以上(含5年)。

2.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审核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夫妻双方中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女方年满49周岁时发放扶助金。

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按照《乌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政策性解释》(乌人口计生发〔2008〕60号)执行)。确认程序是:

1.本人申请。坚持自愿申报原则,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家庭户籍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村(社区)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社区)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对象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召开村(社区)代表会进行民主评议,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每年3月15日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社区)上报的拟扶助对象,依据扶助对象条件和有关材料原件,通过走访群众、入户核查和核对公安户籍等相关资料方式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扶助条件者,在本人所在村(社区)、单位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档案(包含:①本人书面申请、②公安户籍复印件、③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区级以上残联出具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伤、病残证明复印件、④《审批表》)。

4.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批。每年3月31日前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批表》个案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后,公示7天拟确认扶助对象名单。根据社会举报情况最终确认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申报表》(区、镇(办)、村(社区)存档表)中加注审批意见和加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公章。以正式文件(附《申报表》镇(办)、村(社区)存档表)批复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经确认具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据扶助对象《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以正式文件并后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6.每年5月10日前,市人口计生委抽查确认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每年5月10日前组织人员对各区上报的确认扶助对象进行抽查确认,并将抽查确认后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代理发放机构。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市财政、市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三、鼓励失独、伤残家庭再生育

    失独、伤残家庭有再生育意愿的,人口计生部门、卫生部门要提供再生育所需各项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鼓励失独、伤残家庭收养、领养、过继子女,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方便。

四、完善失独、伤残家庭优先优惠政策

    各类保障性住房分配优先安置失独、伤残家庭。无房户租住廉租房的失独、伤残家庭免除租金,购买廉租住房的失独、伤残家庭按照《乌海市廉租住房租售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失独、伤残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后,已享有的社会福利政策继续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

    五、积极开展关爱关怀失独、伤残家庭活动

    人口计生、财政、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民间资金投入失独、伤残家庭的社会养老事业。宣传部门要营造全社会关爱、关怀、关心失独、伤残家庭的舆论氛围。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对失独、伤残家庭的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生产帮扶、生活照料等关爱活动。

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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