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残联: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本市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市民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随着时间的推移,独生子女因病或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逐渐增多,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市进一步加强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建立了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金和特别扶助金,逐步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同时,市和各区县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特别扶助工作,涌现出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在此基础上,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围绕经济扶助、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精神慰藉等方面,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元关爱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机制,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的温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遵循原则
1.政府为主,社会补充。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作为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纳入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体部署,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扶助关爱工作。
2.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要按照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尽最大努力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提供相应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3.统一规范,多元关爱。要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实际困难和不同需求,在认真总结基层成熟可行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全市城乡统一规范、多元关爱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特别扶助金动态增长机制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即对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资金,由区县政府承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动态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二)加强养老服务
1.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需要生活照护的本市户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由民政部门经经济状况审核和老年照护等级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五优先”,即:优先上门评估、优先提供上门照护服务、优先利用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和老年人社区助餐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优先入住政府举办或资助的指定养老机构,对独居老人,优先提供社区关爱服务并纳入老龄部门独居老人关爱服务。
2.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生活自理困难和经济困难的本市户籍老人,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经评估后符合社区居家养老政策条件的,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3.对本市户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符合本市规定的特别扶助金等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医疗服务
1.将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低收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纳入本市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研究制定。
2.对有再生育意愿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治疗)服务。经费列支渠道:本市医疗保险对象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非本市医疗保险对象由区县财政支出。对确有需要、自愿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3.各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全面推广家庭医生制度时,签约服务优先覆盖到辖区内有服务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签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家庭医生后,在约定时段至签约家庭医生处就诊,可享受优先就诊、优先转诊等服务。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1.市和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本市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经申请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住房保障机构及时发放租金补贴或安排廉租房入住;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及时安排公租房源入住。
3.本市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因成年子女去世后需要变更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继承的转移登记的,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规定办理。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可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4.本市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符合收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申请收养本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时,在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在初次筛选家庭安排评估时,同一时间段内提出申请的国内收养家庭中,优先考虑本市失去生育能力的中年失独家庭。对于评估合格的本市失独家庭,只要有符合其要求的被送养儿童,优先予以配对试养。对于融合成功的本市失独家庭,优先进入收养登记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5.要加大对本市户籍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6.凡本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家庭成员至少一方为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或医学认定身患危重疾病不能逆转的,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可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授权委托本市殡仪单位对身后事进行安排和处理,签订协议明确有关事项、费用等内容,并确定监护人或监督人及其职责,解决身后之忧。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
7.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区域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的组织建立、实施、指导和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要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情况,摸清底数、建档立册、动态维护。同时,要指导居(村)委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工作,指定专人联系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的主要职责:一是每月与特殊困难家庭至少联系一次,了解和沟通情况;二是及时向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反映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民政部门要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8.依托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管理信息化应用系统,提高科学化服务水平。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政府、卫生计生委和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等五部委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市卫生计生委将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残联适时组织开展对相关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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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https://www.trfsz.com/newsview38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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