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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1月23日 20:47

桂人口发〔2007〕6号

关于印发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规范操作程序,现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2006]12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7号)精神,制定印发《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管 理 规 范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资格确认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四章:监督评估 

第五章:档案和信息管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7号)、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口发〔2005〕23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教〔2005〕43号)、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口发〔2005〕25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2006]122号)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在我区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广西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实施这一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突破。它有利于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要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要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三条  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四个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 

第四条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相关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奖励扶助制度配套的政策措施和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具体规定。自治区级以下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放宽或改变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 

第五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确定的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以自治区级财政为主。 

第六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发放。代理发放机构按照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第七条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全面准确实施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九条  实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和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

(二)从严把握政策,务求资格确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四)资格确认以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为主,必须严格把关,责任到人。 

第十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各地可从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界定。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不予以登记。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以本人户口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1)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对象是指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自1973年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关于“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其生育行为没有违反自治区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

(2)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依照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如下:

197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桂革发[1979]267号文件;

1982年广西区党委、区人民政府桂发〔1982〕77号文件;

1985年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46号文件;

198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198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199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3)1973年之前结婚生育的夫妻,其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桂革发〔1979〕267号文件为依据。

3、曾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2)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

(4)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5)本人及配偶现存的1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继子女或收养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当年12月 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5、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

2、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

3、户口不在本乡(镇)的;

4、受到刑法处罚,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满的;

5、1979年11月6日以后生育孩子间隔不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

6、生育时年龄不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调查摸底; 

2、本人提出申请; 

3、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4、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5、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6、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 

7、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8、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第十二条  资格确认的基本要求和时间进度: 

奖励扶助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已享受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同步进行。 

(一)调查摸底 

1、调查摸底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使其家喻户晓; 

2、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所辖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和村级计生专干逐村逐户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3、此项工作在当年1月31日前完成。 

(二)本人申请

1、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此项工作在当年1月31日前完成。 

(三)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1、村委会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审议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民代表会评议表》(附件2)。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村干部、计生协会理事、重要知情人及多名年龄较大的村民代表。 

2、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在村务公开栏、村民集聚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人群往来较集中的地点,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附件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附件4)张榜公示10天以上。 

3、新增对象由村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5)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年审退出对象由村委会填写《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附件10),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4、村级审议的内容包括:①是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条件;②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意见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5、此项工作在当年2月28日前完成。 

(四)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 

1、由乡级人民政府组成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包括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有多名知情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填写《群众座谈记录表》(附件6)和《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附件7)。 

2、初审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10天以上。 

3、乡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依据核查情况和相关资料, 在经审核通过的拟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审核过程中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4、对经过年审的对象,由乡级人民政府填写经对象本人和入户核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附件9),年审退出对象由乡级人民政府汇总《报告单》一并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5、此项工作在当年3月31日前完成。 

(五)县级审核确认公布 

1、当年4月3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通过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天,并以文件、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予以公布。

2、当年5月1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奖励扶助新增对象花名册》(附件8)、《报告单》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汇总表》(附件11)及《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附件12)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审。

3、当年5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经确认具备奖励扶助资格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市人口计生部门抽查和汇审 

1、当年5月20日前,市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花名册》《报告单》《退出情况汇总表》及《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 

2、当年5月25日前,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各县(市、区)的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进行汇审,并将《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汇总表》及《奖励扶助新增对象花名册》报送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 

(七)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 

1、当年5月20日前,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依据市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花名册》《报告单》《退出情况汇总表》及《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组织力量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①资格确认的程序是否完备;②当年进入和上年退出的人群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③资格确认的准确性。 

2、5月31日前,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各市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进行汇总,并将《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汇总表》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八)确认回访 

1、当年7月30日以前,乡级人民政府依据经国家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对申报不符合条件和退出的对象,上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2、对符合本年度奖励扶助条件,因故未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要做好解释工作,告知下一年度再行确认。  

第十三条 已享受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履行以下程序: 

1、村民委员会核查并张榜公示; 

2、乡级人民政府核查并张榜公示; 

3、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4、市、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四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财政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额度,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代发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并在自治区财政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将中央、自治区、市三级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代发机构,监督委托代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各种税费。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基本标准的比例负担,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考虑到各县(市、区)财力情况,由自治区和地级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各市辖区和非转移支付补助县由地级市财政负担50%,自治区财政补助50%;享受转移支付补助县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 全区统一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代理发放机构要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通过财政报表逐级反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由自治区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自治区、市级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7月30日前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目标人群汇总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二十二条 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奖励扶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光荣证》和个人储蓄存折到代理发放机构规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第二十四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每年要对各地资金测算、拨付、发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八条 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监督评估

第二十九条 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以上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人口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社区新闻媒体、中介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评估。 

(二)坚持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评估。把监督评估纳入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使各方面、各层次的监督评估贯穿于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以及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的每个环节。 

(三)把资格确认过程中的群众参与和公示作为社会监督的重点,建立严格规范的资格确认程序和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公开公示制度。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过程的监督。 

(四)把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评估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考核评估的权重。各级人口计生委要酌情对每个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和准确性、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知晓率和对奖励扶助工作的满意度进行抽查和综合评估。 

第三十条 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和评估的主要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集体评议; 

(二)县、乡、村对新进入或退出的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布; 

(三)县、乡人口计生部门对村级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情况进行检查; 

(四)国家、自治区、市、县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情况进行抽查和审核; 

(五)国家、自治区、市、县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对委托发放机构资金发放的情况进行抽查和审核; 

(六)国家、自治区、市、县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和工作满意度进行抽查评估; 

(七)国家、自治区、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结合目标管理考核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年审; 

(八)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奖励扶助制度监督员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十)各级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一条 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对资格确认过程的监督。重点监督"三级三审核,村级三公示",即:个人申请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村级公示;县级确认村级公示。 

监督内容包括:奖励扶助的政策和标准是否公开;资格确认的准确性;资格确认是否程序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情况是否公开;政策执行是否公平、公正、透明。具体要求: 

1、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重点监督资格确认过程是否严肃、认真,是否按程序操作,是否切实履行了公示制度; 

2、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建立接听、记录、处理的专项制度。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应指定专(兼)职人员受理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举报,为群众的监督提供服务; 

3、将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满意度纳入群众评议行风活动内容,接受广大群众公开评议。 

(二)对资金管理和发放过程的监督。重点监督资金预决算、专户管理、资金拨付和代理发放机构及时足额将奖励扶助资金划转到个人账户的情况。 

监督内容包括:财政专户设立和资金封闭运行的情况;各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委托协议;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奖励扶助资金的情况。专项资金结存情况;奖励扶助金发放的社会经济效益。 

具体要求: 

1、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封闭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2、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拨付委托发放机构,以及委托发放机构建立个人帐户和注入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3、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助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年审和对群众满意率的调查,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奖励扶助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 

第三十二条 考核评估 

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的基本指标:  

1、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率; 

2、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及时率和准确率; 

3、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知晓率; 

4、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满意率; 

5、党政领导重视程度和机关部门的参与程度; 

6、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按统一的规范运行。 

奖励扶助制度的考核评估由各级政府或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受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民意调查中心、社会中介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组织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进行调查评估。 

第五章  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准确。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内容做到与实际情况相符。确保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及时完备。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资料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建档、录入、反馈,确保各类资料完整全面。 

(三)统一规范。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制定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和信息录入、反馈的统一标准,确定分类分级管理权限和范围,确保各类资料的规范性。 

(四)便捷有效。各类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资料要简易明了,方便查询,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四条 奖励扶助对象档案管理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内容 

1、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指经县乡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的有关信息资料。主要包括:(1)个人申请书;(2)申报表;(3)身份证和婚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4)村级审议表、群众座谈记录材料;(5)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6)领取奖励扶助金存折通知单送达回执;(7)年审表;(8)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奖励扶助工作档案,指记录奖励扶助工作过程的各类资料。主要包括:(1)相关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评估报告等;(2)各类表格;(3)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纸质表格和电子文档;(4)影像资料;(5)其它相关材料。 

(二)管理程序 

1、档案收集2、立卷分类3、立卷组合4、立卷编目5、档案归档6、档案保管 

(三)基本要求 

1、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集中管理。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工作,配备专门的档案柜,集中保存、管理奖励扶助档案资料。村级由村计划生育专干(管理员)负责管理。 

2、分级分类归档。(1)分类建档。按照档案资料性质,分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和奖励扶助工作档案两类进行归档。其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以个人为单位,按一人一卷建档;奖励扶助工作档案以年度为单位,按一年一卷建档。(2)分级归档。奖励扶助对象信息资料个人档案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归档,乡级人口计生部门为方便工作也可建立对象个人辅助档案;奖励扶助工作档案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的奖励扶助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3、档案装订整齐有序,方便查询。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编制档案索引目录。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卷内材料的排列,按目录、申请申报确认材料、户籍材料、婚姻、生育材料等顺序排列,形成确认对象的完整卷宗;奖励扶助工作档案卷内材料,按目录所定顺序整理排列。 

4、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卷内材料的目录填写、案卷装订、借阅、查询等按《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为永久卷。 

5、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的整理归档,从每年度奖励扶助金发放后开始,当年10月底之前完成;奖励扶助工作档案的整理归档,每年元月份开始对上年度档案进行收集、整理,2月底之前完成。 

第三十五条 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基本内容 

1、基本信息内容及其来源 

奖励扶助信息分为三类: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奖励扶助资金信息、奖励扶助工作信息。 

(1)奖励扶助对象信息: 

①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 

②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 

信息来源:人口计生部门按照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和确认程序自下而上登记、上报。 

(2)奖励扶助资金信息: 

①奖励扶助资金预算信息 

信息来源:财政部门根据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奖励扶助标准、各级财政负担比例等计算。 

②奖励扶助预算资金拨付信息 

信息来源:财政部门将预算资金拨付代理发放机构后,提供预算资金拨付信息。 

③奖励扶助个人账户建立及资金到位信息 

信息来源:代理发放机构。 

④奖励扶助资金实际发放总量(含结存情况) 

信息来源:代理发放机构。 

(3)奖励扶助工作信息: 

各地出台的各种政策文件、管理规范、工作动态等。 

(二)信息管理 

(1)奖励扶助对象信息管理: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档案,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登记、上报、审批、变更等工作,奖励扶助对象信息管理实行年审制。 

(2)奖励扶助资金信息管理:建立奖励扶助目标人群和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年度目标人群汇总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 

(3)奖励扶助监控管理:包含奖励扶助情况抽样调查、奖励扶助情况反馈、奖励扶助工作综合调控、动态监控管理和信息举报管理。 

(4)奖励扶助工作管理:主要包括奖励扶助工作信息交流,奖励扶助信息统计分析等内容。 

(三)管理程序 

1、主要信息流程 

(1)人口计生部门按规定确认本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并将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和个案信息报送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 

(2)财政部门按照奖励扶助对象目标人群、奖励扶助标准及各级财政负担比例,编制下达经费预算,并将预算资金拨付代理发放机构,同时将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通报人口计生部门。 

(3)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同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划拨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2、个案信息登记与变更 

(1)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在完成以下程序后进行: 

①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向村委会登记、申报,填写《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②村级初审并张榜公示,签署评议意见; 

③乡级审核并张榜公示,签署审议意见; 

④县级审批并张榜公布,签署审批意见。 

(2)信息上报程序与时限。村委会、乡级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均应签署审核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实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最后时限为每年5月底。新增的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因故未纳入的,原则上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3)手工信息报告和流转制度。《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报表》一式三份,由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填报后,分别报经村委会、乡级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报表》的两联分别反馈给乡、村两级保存、归档、管理。另一联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留存。《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报表》应长期保存。 

(4)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度。村、乡两级要加强对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个案信息变更情况。并认真落实年审及退出对象的张榜公示制度。对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而造成冒领、多领奖励扶助资金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信息录入与传输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负责将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报表的有关信息录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在上报市和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同时直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4、信息处理与应用 

(1)人口计生部门、代理发放机构要建立奖励扶助信息管理制度,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信息工作,按规定及时录入、变更、处理、传输有关信息。 

(2)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奖励扶助决策、管理、评估提供必要的信息。如: 

①汇总分析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资金的有关情况,推算奖励扶助对象数量变动情况及奖励扶助资金需求情况,为进一步分析、把握、调整奖励扶助制度的运行情况,提供数据支持。 

②提供预算决算、资金发放、检查监督所需基础数据。 

③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代理发放机构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④为奖励扶助制度综合评估提供基础信息。 

5、信息安全 

⑴建立信息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 

⑵将各种手工记录等原始资料保存入档,由专人妥善保管。 

⑶做到专机专用。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⑷定期对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库中的信息开展全面核查和校验,确保个案信息库的完整、准确。 

⑸定期进行信息备份,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内部信息。 

⑹定期进行系统软件、硬件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建立故障、病毒防范应急处理机制。 

(四)基本要求 

⑴资源共享。信息的采集应使用各部门现有的数据收集系统,建立协调、规范、有效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实现相关部门与机构之间以及人口计生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流转。 

⑵保障安全。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⑶统一规范,优先建立信息收集、信息公示、信息采集、信息登记、信息核查、信息上报、信息交流、信息变更、信息处理、信息管理、信息应用、信息安全、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范制度。 

⑷因地制宜。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工作实际,在国家信息管理的大框架下自行确定本地的信息管理体系。

附件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

附件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民代表会评议表》

附件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

附件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附件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附件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群众座谈记录表》

附件7:《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

附件8:《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新增对象花名册》

附件9:《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

附件10:《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

附件1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汇总表》

附件1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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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关于印发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https://www.trfsz.com/newsview38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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