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66953574442010411A1001
住所:武汉市硚口区航空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尤政
2022年10月14日接到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违法广告线索移送函称:王海举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在新氧APP发布“面部吸脂”“瑞蓝玻尿酸”“润百颜白紫玻尿酸”“嗨体1.0”“埋线减肥”“埋线双眼皮”“国产瘦腿瘦肩”等医疗产品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2022年10月25日我局接到王海举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在美团APP涉嫌违法发布虚假医疗广告。2022年11月4日因为疫情防控难以核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延长案件线索核查时限十五个工作日至2022年11月25日。2022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航空路13号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医院因疫情防控要求,未开门营业,疫情防控部门对含当事人住所在内的街面实施了打围封控措施,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本局于2022年11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1月25日,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控管理的不可抗力因素,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止案件调查,2022年12月29日,封控管理解除,案件恢复调查。2022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1.当事人现场出示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诊疗科目中包含“医疗美容科”科目;2.使用当事人办公电脑登录美团平台店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整形美容”,店铺内无商品服务在架,所有商品服务已下架删除,当事人提供了店铺后台订单数据页面的截图;3.使用当事人办公电脑登录新氧平台店铺,在登录页面输入账号密码,点击“登录”选项,页面无响应,无法打开;4.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广告审查证明。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代理律师贺春波、武汉星辰智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杜宇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违法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因案情复杂,2023年3月27日,经批准,依法延长案件调查期限至2023年4月26日;因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2023年4月24日,经本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延期至2023年8月24日。
案件办理过程中,本局多次向涉案网络经营平台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平台运营企业组织开展协助调查;2023年3月8日,协调法规科、广告科、办案机构就案件定性、证据采纳等有关问题向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广告处进行了请示,市局相关处室口头予以答复;2023年3月16日,本局分管领导召集稽查科、法规科、广告科、办案机构,召开会议对案情进行了集体讨论和研判;2023年5月18日,本局会同卫健部门委派的专家,召开了医疗广告内容认定工作会议,对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是否虚假进行了认定;2023年6月15日,本局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召集稽查科、法规科、广告科、价竞科、药械监管科、办案机构,再次召开会议对案情进行了集体讨论,就案件广告认定、医疗广告内容虚假认定等问题形成初步统一意见;2023年6月27日,本局将案件定性初步意见向市局广告处进行了报告,并听取了市局广告处意见。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1、“【玻尿酸塑型】【润百颜白紫1ml】面部小分子塑型”、“【玻尿酸塑型】【瑞蓝2号玻尿酸1ml】面部塑型”、“【埋线双眼皮】【眼部专利】非定点切开手术/适用于非肿眼泡”、“【面部吸脂】【全面部吸脂】面部脂肪堆积”、“【注射塑型】【除皱瘦脸】【公立同济】国产双倍装可改善腿部/肩部二选一”、“【埋线减肥】【中医减肥】改良式外炙/脂肪堆积”、“品牌认证【玻尿酸淡化黑眼圈】【嗨体1.0】泪沟、眼下淡化细纹黑眼圈”、“艾莉薇风尚版1ml【艾莉薇风尚1ml】套餐内容 玻尿酸塑形”等8个商品均为医疗美容服务,当事人为宣传推广自己的上述医疗美容服务,于2022年8月1日与武汉星辰智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网络运营服务合作合同》,有效期1年,约定由武汉星辰智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网络店铺运营服务和商品服务页面推广展示,并在新氧平台和美团平台网络店铺上发布上述8个商品服务项目。当事人授权武汉星辰智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与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新氧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入驻互联网新氧平台,注册上线网络店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当事人于2018年4月27日在美团平台注册上线网络店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整形美容”,于2019年6月25日当事人委托杜宇以个人名义与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美团平台)签订商户入驻协议。上述两家网络店铺注册机构均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当事人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登记号:66953574442010411A1001,具有主体资格。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为广告主,武汉星辰智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为广告经营者。
2、当事人在新氧平台店铺发布7个商品服务项目,2022年9月22日对页面内容进行了修改编辑,修改后的页面含有以下内容:1.商品名称:“【玻尿酸塑型】【润百颜白紫1ml】面部小分子塑型”,页面中含有标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医疗美容润百颜白紫玻尿酸”的图片,商品名称下方标示有“适用部位:面颊处/鼻基底/全脸(3选1)”的文字内容;2.商品名称:“【玻尿酸塑型】【瑞蓝2号玻尿酸1ml】面部塑型”,页面中含有标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医疗美容瑞蓝玻尿酸”的图片,商品名称下方标示有“适用部位:垫下巴/鼻基底/面颊处”的文字内容;3.商品名称:“【埋线双眼皮】【眼部专利】非定点切开手术/适用于非肿眼泡”,页面中含有标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医疗美容埋线双眼皮”的图片,商品名下方标示有“使用材料:美拉酷可吸收缝线”的文字内容;4.商品名称:“【面部吸脂】【全面部吸脂】面部脂肪堆积”,页面中含有标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医疗美容面部吸脂”的图片,商品名下方标示有“使用仪器:和众天工ZX型负压吸脂仪”的文字内容;5.商品名称:“【注射塑型】【除皱瘦脸】【公立同济】国产双倍装可改善腿部/肩部二选一”,页面中含有标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医疗美容国产瘦腿/瘦肩”的图片,商品名称下方标示有“适用部位:小腿”的文字内容;6.商品名称:“【埋线减肥】【中医减肥】改良式外炙/脂肪堆积”,页面中含有标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医疗美容埋线减肥”的图片,商品名称下方标示有“使用材料:美迪塑蛋白线”的文字内容;7.商品名称:“品牌认证【玻尿酸淡化黑眼圈】【嗨体1.0】泪沟、眼下淡化细纹黑眼圈”,页面中含有标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医疗美容嗨体1.0”的图片,商品名称下方标示有“使用产品:嗨体1.0”的文字内容。上述7个商品服务页面中均含有标示“专利创新技术升级、同济医学院医院医疗美容眼部新型专利证书,创新理念,官方认证、专利号ZL202120877077.;科技焕肤设备升级、引进先进的美肤抗衰新仪器,实现一站式全能美肤抗衰平台”等文字内容的图片,在页面的“商品”版块,含有标示“适用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的名称信息内容和关联匹配的相关医生的照片和“医生擅长、医生亮点”等内容,页面中医生信息,由武汉星辰智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医院提供的医生资料上传至平台进行认证。当事人取得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14893835号、专利号:ZL202120877077.2),引进了舒敏之星皮肤治疗系统V1.0仪器,并提供了医疗机构执业的合法资质和医生的个人资质的真实合法证明材料。
3、当事人于2021年5月30日在美团平台店铺发布名称为“艾莉薇风尚版1ml【艾莉薇风尚1ml】套餐内容 玻尿酸塑形”的商品服务项目,于2022年9月23日对发布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页面中含有标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医疗美容艾莉薇风尚(1ML)”的图片,“套餐内容”板块中标示有“适用部位 垫下巴、填充额头、垫眉弓、丰鼻基底”的文字内容。
4、当事人在新氧平台网络店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和美团平台网络店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整形美容”中发布了医疗美容广告宣传,广告内容未经审查机关审查,未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5、(1)润百颜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凝胶(玻尿酸)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示“适用范围:用于面部真皮组织中层至深层注射以纠正中重度鼻唇部皱纹”;(2)瑞蓝2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玻尿酸)使用说明书标示“适用范围:用于面部真皮组织中层填充以纠正中重度鼻唇沟皱纹”;(3)美拉酷可吸收缝线医疗器械注册证中标示“适用范围:该产品是在手术中对组织进行缝合,结扎,固定使用”;(4)和众天工ZX型负压吸脂仪说明书标示“适用范围:本产品适用于腰、腹及四肢肥胖,有多余脂肪者,年龄在18-60岁之间的男女患者”;(5)衡力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说明书标示“【适应症】用于眼睑痉挛,面肌痉挛等成人患者及某些斜视,特别是急性麻痹性斜视、共同性斜视、内分泌肌病引起的斜视及无法手术矫正或手术效果不佳的12岁以上的斜视患者。暂时性改善65岁及65岁以下成人因皱眉肌和/或降眉间肌活动引起的中度至重度眉间纹”;(6)美迪塑可吸收缝线(蛋白线)产品说明书标示“本品用于手术中组织的缝合、结扎及固定”;(7)嗨体1.0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玻尿酸)使用说明书标示“适用范围:用于皮内真皮层注射填充,以纠正颈部中重度皱纹”;(8)艾莉薇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使用说明书标示“适用范围:用于面部真皮组织中层至深层注射,以纠正中重度鼻唇沟皱纹”。
6、当事人在实施医疗美容手术前,与患者签订了《手术知情同意书》。
7、2023年5月18日,本局会同武汉市硚口区卫生健康局对当事人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内容进行了认定,区卫健局委派的3名专家一致认为:从医疗角度上看,有相关文献资料和实际疗效案例做支撑,以上产品在告知消费者并取得其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排除相关禁忌症,是可以使用的,也可以达到上述医疗广告宣传的相应效果,不存在虚假和欺诈,只是效果因人而异,存在效果优劣、维持长短的区别,例如使用玻尿酸确实可能达到改善黑眼圈或者塑型的效果。
8、当事人与武汉星辰智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运营服务合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服务宣传费用数额。本局对武汉星辰智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另案查处。
9、执法人员在湖北省市场监管协同执法办案系统中未查询到当事人曾因违法广告宣传而被本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10、当事人在新氧平台网络店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已关停,在美团平台网络店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整形美容”已删除所有商品广告宣传,已改正违法行为。
11、在当事人新氧平台网络店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发布的商品服务页面中,除“商品”板块中适用机构基本信息和“详情”板块中关于专利创新技术升级、科技焕肤设备升级图片内容外,“商品、评价、详情、热门”等版块中的其他内容均为新氧平台编辑发布,“项目明细”子板块中“使用品牌、使用产品”关联链接,其链接的“产品信息”相关内容(包括“【注射塑型】【除皱瘦脸】【公立同济】国产双倍装可改善腿部/肩部二选一”商品服务广告页面中,链接的关于“兰州瘦脸素、国产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内容”)也均为新氧平台发布,产品信息项目中包括“基础信息、产品简介、治疗方式、术前术后”子板块等内容均来自于新氧平台的新氧百科、医美查,“评价、日记”等内容是由消费者用户自行上传。上述内容由平台发布,当事人无法编辑修改,新氧平台在回复中进行了确认。举报人举报的涉及新氧平台发布的有关内容涉嫌违法的,本局依法将有关违法线索移送至新氧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并记录在案:
1.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尤政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代理人贺春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武汉星辰智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古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杜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当事人美团平台店铺后台(开店宝)商品管理页面截图1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检查及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事实;
4.对贺春波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2份、对杜宇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在网络经营新氧平台店铺、美团平台店铺发布的商品服务宣传页面截图8份、当事人与武汉星辰智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运营服务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新氧平台)协助调查回复和情况说明各1份、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美团平台)协助调查回函1份、《新氧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美团商户入驻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表现形式中涉及用医生形象作证明、医疗技术、诊疗方法、诊疗效果的违法事实及新氧平台店铺宣传网页部分内容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新氧平台)发布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注册证复印件8份、文献资料复印件4份、美容医疗案例图片1份、《知情同意书》复印件8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14893835号、专利号:ZL202120877077.2)复印件1份、舒敏之星皮肤治疗系统V1.0仪器现场照片1张、医生个人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14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内容的依据出处和实施医疗美容手术前取得了患者明确知情同意的事实;
6.《协助认定虚假广告工作联系函》、《协助认定会议通知》《医疗广告内容认定工作会议纪要》、《专家意见认定函》、《专家意见认定函的回函》各1份、区卫健局委派3名专家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证明本局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内容进行认定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2年8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硚市监罚告〔2023〕18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1、新氧平台、美团平台通过互联网在线向浏览者提供查询、挑选和预约医美服务。当事人在新氧平台上发布的相关宣传内容,含有以文字或图片形式宣传推介医疗美容、治疗效果、美容整形专利技术宣传、皮肤医疗美容设备更新升级宣传等内容;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的相关内容,含有以文字或图片形式宣传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产品功效、服务流程等内容。《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案中,当事人发布的宣传内容,具有诱导浏览者购买服务的营销属性,以提高竞争力和公众的认可度,当事人在上述平台上发布的文字及图片内容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活动,应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当事人发布的内容符合医疗广告定义,属于医疗广告。《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二规定“本指南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指南所称医疗美容广告,是指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的商业广告”、《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四规定“美容医疗机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形式和途径主动公开医疗美容服务信息,不具有商业目的,一般不视为商业广告行为”,当事人发布的宣传内容,具有显著的商业目的,符合《指南》关于医疗美容广告的定义,属于医疗美容广告。
2、当事人在新氧平台店铺中发布的商品服务宣传页面,由新氧平台关联匹配的适用机构和医生信息,页面中医生信息中含有医生照片、资质、擅长等内容,当事人提供了医疗机构执业的合法资质和医生的个人资质的真实合法性证明材料,不存在虚假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3、当事人在新氧平台店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院”发布的广告宣传页面中,含有标示“专利创新技术升级、同济医学院医院医疗美容眼部新型专利证书,创新理念,官方认证、专利号ZL202120877077.2、科技焕肤设备升级、引进先进的美肤抗衰新仪器,实现一站式全能美肤抗衰平台”内容的图片,当事人提供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14893835号、专利号:ZL202120877077.2)复印件和舒敏之星皮肤治疗系统V1.0仪器现场照片 ,证明上述发布的内容真实,不存在虚假。
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在新氧平台店铺和美团平台店铺共发布的8个商品均为医疗美容服务,在实施医疗美容手术前取得了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并提供了发布于《中国美容医学》、《中华整形外科》、《中国美容整形外科》等专业刊物上的相关文献,本局于2023年5月18日会同武汉市硚口区卫生健康局召开医疗广告内容认定工作会议,区卫健局委派的3名专家(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对宣传页面中的医疗广告内容(1.润百颜白紫1ml玻尿酸塑型面部小分子塑型适用部位:面颊处/鼻基底/全脸(3选1);2.瑞蓝2号玻尿酸1ml面部塑型适用部位:垫下巴/鼻基底/面颊处;3.埋线双眼皮眼部专利非定点切开手术/适用于非肿眼泡,使用材料:美拉酷可吸收缝线,4.面部吸脂、全面部吸脂,使用仪器:和众天工ZX型负压吸脂仪;5.注射塑型、除皱瘦脸、国产双倍装可改善腿部/肩部、瘦腿/瘦肩,适用部位:小腿;6.埋线减肥、中医减肥、改良式外炙/脂肪堆积,使用材料:美迪塑蛋白线;7.嗨体1.0玻尿酸淡化黑眼圈、泪沟、眼下淡化细纹黑眼圈,使用产品:嗨体1.0。8.艾莉薇风尚版1ml,适用部位 垫下巴、填充额头、垫眉弓、丰鼻基底)逐条进行了研究判断,3名专家一致认为:从医疗角度上看,有相关文献资料和实际疗效案例做支撑,以上产品在告知消费者并取得其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排除相关禁忌症,是可以使用的,也可以达到上述医疗广告宣传的相应效果,不存在虚假和欺诈,只是效果因人而异,存在效果优劣、维持长短的区别,例如使用玻尿酸确实可能达到改善黑眼圈或者塑型的效果。本局就专家意见进行了集体讨论,拟采纳专家认定意见,并将拟定意见向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处和武汉市硚口区卫生健康局分别进行了汇报和通报,市局广告处和区卫健局均未提出不同意见,决定作出对上述广告内容不存在虚假的认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当事人未经审查分别在互联网新氧平台和美团平台发布商品服务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网络运营服务合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广告费用,本局认定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分别对两个违法行为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6、《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当事人在新氧平台发布商品服务广告宣传中含有医生照片、医生擅长、医疗技术、诊疗方法、诊疗效果等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发布含有禁止性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在新氧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罚款。
当事人分别在新氧平台和美团平台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系两个违法行为,但两个违法行为均违反同一概括性的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故应当综合考虑进行合并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下架删除,并暂停网络店铺经营进行整改,案发前近两年来无医疗美容事故发生,违法广告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决定裁量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分别在新氧平台和美团平台未经审查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新氧平台发布商品服务广告宣传中含有医生照片、医生擅长、医疗技术、诊疗方法、诊疗效果等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或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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