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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中院发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2月09日 18:36

为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势头,连云港法院紧盯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的食品领域突出犯罪,集中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涉及“减肥食品”、猪皮冻、猪肉等常见食品,展示连云港法院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成效,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合法经营。下一步,连云港法院将进一步强化使命担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筑牢打击违法犯罪、保障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

目 录

1. 李某苗、刘某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2. 田某峰、谭某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使用工业明胶制作猪皮冻

3. 管某兵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销售死因不明的死猪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4. 颜某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将明知是毒杀的狗加工成狗肉销售

01

李某苗、刘某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简要案情】

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李某苗明知他人出售的减肥巧克力系“三无产品”,且含有违禁品西布曲明,仍然通过微信多次购入减肥巧克力,货值人民币2.68万元,并通过微信出售给刘某萍等人。被告人刘某萍购入后,通过微信或者自家店面等渠道对外销售。2021年6月29日,灌云县儿童夏某甲误食家人从刘某萍处购入的减肥巧克力,出现流涎、呕吐等反应和症状,后被医院诊断为药物中毒。经鉴定,上述减肥产品中均检出西布曲明。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李某苗、刘某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均适用缓刑,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万元,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令民事公益诉讼二被告各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说法】

市场上不少“减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在“减肥产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是常见犯罪手段。西布曲明曾被用于减肥药,后国家药监局组织专家对西布曲明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发现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遂于2010年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被告人明知减肥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的西布曲明,仍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售卖,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谓的“减肥巧克力”包装具有迷惑性,极易被孩子误食。广大消费者需擦亮双眼,仔细甄别,切勿听信虚假宣传,避免购买食用“三无产品”,购买到不合格食品时,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2

田某峰、谭某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使用工业明胶制作猪皮冻

【简要案情】

2020年4月至 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田某峰从外地分11次购进工业明胶 5500 余斤。田某峰与妻子谭某梅在租用的房屋中,非法使用工业明胶制作猪皮冻,将添加工业明胶的猪皮冻向多家小超市、蔬果店、卤货店供货,累计生产、销售金额达人民币 30 万元。经鉴定,在送检的猪皮冻中分别检出铬9.82mg/kg、10.2mg/kg。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规定,肉及肉制品食品中铬含量限量指标为1.0 mg/kg,涉案猪皮冻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铬。

【裁判结果】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田某峰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谭某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被告连带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猪皮冻作为一种家常菜,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但个别不良商家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让猪皮冻更有弹性,违规添加工业明胶。工业明胶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被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生产。‌工业明胶通常从废革或皮革边角料中提取,生产过程中可能含有重金属如铬、铅、镉和砷等,这些物质在人体内积累会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本案中,二被告在制作猪皮冻时使用工业明胶,导致含铬量严重超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类似本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分布广泛,法院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判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支付高额赔偿金。通过判决提高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有效震慑,彰显法院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坚定决心。

03

某兵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销售死因不明的死猪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简要案情】

2021年7月31日至8月18日,被告人管某兵、孙某霞等人在某镇非法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或死猪,并雇佣被告人周某运送至某县屠宰,被告人陈某通明知被告人管某兵销售的系非法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或死猪,仍帮助其销往某市金某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后最终流入市场。陈某通按照每头猪获取30元提成后将20余万元卖猪款转给被告人管某兵、孙某霞等人。被现场查获的猪经检疫部门检验,死猪均为死因不明,活猪均为检疫不合格。

【裁判结果】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管某兵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适用缓刑。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同时判决被告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猪肉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肉类消费品,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死因不明的猪可能携带各种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这些物质对人体健康有极大的危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肉类,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本案管某兵作为常年收猪的生意人,对行业有足够的认知能力,明知收购、销售生猪需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还大量低价收购本应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案件办理中,除予以刑事打击外,法院通过责令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严厉惩处食品安全领域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行为,对不法商家形成震慑力。

03

颜某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将明知是毒杀的狗加工成狗肉销售

【简要案情】

2020年10月上旬,臧某昆、马某祥(均另案处理,被以盗窃罪判刑)多次结伙到东海县,采用喂食毒胶囊或者弩射毒镖的方法,毒杀他人饲养的狗,并将部分死狗出售给从事狗肉加工销售的被告人颜某厂。被告人颜某厂明知臧某昆、马某祥先后4次向其销售的7只死狗是被毒杀的,仍然予以收购并加工成熟狗肉,在集市上销售。经鉴定,臧某昆、马某祥所使用的毒镖中检出琥珀胆碱成分。经核实,琥珀胆碱收录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系危险化学品,禁止添加到食品中。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颜某厂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颜某厂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两万两千零五十元。

【法官说法】

琥珀胆碱是一种骨骼肌松弛药,主要用于全麻手术时气管插管、骨折脱臼整复、破伤风等惊厥性引起的肌肉痉挛,人食用后会出现不同程度中毒现象,严重可以导致死亡。被琥珀胆碱毒死的狗,肉中含有残留的琥珀胆碱,属于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瞄准卖狗肉的“商机”,偷盗、毒杀他人饲养的狗,构成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法商家将带毒狗肉加工投放市场销售,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应当予以严惩!

编辑 | 王瑞普

供稿 | 市中院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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