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推进健康中国和健康四川建设,进一步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各地和有关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对标管理,落实妊娠风险筛查评估
严格落实首诊妊娠风险筛查责任,首诊医疗保健机构按照《通知》中的《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对首诊孕妇进行风险筛查,将筛查结果及时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或产科门诊病历、《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并将每位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孕产妇主动转诊到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妊娠风险评估。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要对每位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按照《通知》中《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并在孕产妇保健手册或产科门诊病历及《母子健康手册》上进行相应颜色的标识,全面落实5种颜色分级管理,同时将评估分级为“黄色”、“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信息报送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适应新形势下卫生计生服务的新要求,我委2016年下发的孕产妇风险因素评估及分级标准不再使用,全省务必采用全国统一的分级标准并按《通知》各项要求执行。
二、紧盯重点人群,规范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
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职责,对所有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高危孕产妇进行专案管理,安排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生负责高危孕产妇的诊治及保健管理服务,做好高危妊娠管理登记和信息报送,尽早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接,共同做好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及时收集、整理高危孕产妇个案信息,并反馈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随访并督促高危孕产妇遵医嘱就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做好流动高危孕产妇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协同做好流动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助产机构服务能力的调查和评估,制定不同疾病、不同风险级别的高危孕产妇转诊流程,并组织各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专家,开展高危孕产妇的会诊、救治。
三、聚焦重症救治,强化产儿科急救网络建设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我委《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川卫办发〔2016〕178号)、《四川省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指南》(川卫发〔2016〕109号)、《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指南》有关要求,完善产儿科急救指挥体系和救治体系,于今年底前,每个市(州)和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并不断加强救治中心的建设,完善救治所需的设施设备配备,强化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统筹建立每个救治中心与医疗保健机构、院前急救机构和血液供应等单位的分工协作机制,强化机构之间的协同联动以及机构内部多科室协作。服务半径大、流动人口多的地区,可与邻近地区建立区域协同救治机制。各地要建立救治中心和助产机构之间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和联络图,确保危重救治网络覆盖所有助产机构,构建起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省级危重救治中心实行分片管理,将救治中心的高危病例救治和死亡情况列入救治中心考核评估指标,充分发挥省、市(州)级救治中心的技术指导和幅射作用。边远民族地区要结合实际,在县人民医院加强血库建设,适当增加各种血型的备血量,并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切实保障产科用血。请各市(州)在9月底前,将产科急救指挥体系和救治体系建立情况(附表1、2、3)以及覆盖所有助产机构的救治联络图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
四、提升救治能力,确保培训和演练全员到位
各地要尽快组织辖区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全员培训工作,强化母婴安全意识,掌握筛查、评估标准和管理要求,全面规范地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工作。针对本地近3-5年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主要死因,制订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逐一建立完善抢救程序与规范,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在岗人员救治能力。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多学科合作机制,保障急救设施配备,强化应急反应能力。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覆盖救治中心和助产机构的产科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各产科急救中心和助产机构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产科急救技能培训或演练。
五、加强信息质控,规范开展死亡直报和评审
建立高危孕产妇分级统计报告制度。县级要结合孕产妇系统管理和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和当地母子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高危孕产妇评估分级登记及统计报告制度,市(州)级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一个季度的四川省高危孕产妇筛查评估管理季报表(附表4)报送至省妇幼保健院妇幼健康管理部。
建立危重孕产妇监测和评审制度。急救中心监测并上报危重孕产妇救治情况,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一个季度的危重孕产妇救治情况季报表(附表5)报送至省妇幼保健院妇幼健康管理部。每月组织1次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县级每季度1次、市级每年2次、省级每年1次,逐级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总结分析危重孕产妇管理救治经验与教训。
坚持孕产妇死亡直报制度。将所有孕产妇死亡(包括流动孕产妇)全部纳入报告范围。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当立即自行复印孕期保健和住院全程病历资料,并向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通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24小时内逐级向市级和省级妇幼保健院电话报告,并于7日内组织死亡调查,收集孕期保健和住院治疗全程病历资料,在四川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上报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各地要加强母婴安全数据质控,确保母婴安全数据报送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对于发生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病例漏报、瞒报的机构和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落实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对于每例孕产妇死亡个案,所在机构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2周内完成自评和县级评审;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口省级、市(州)级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专家在1个月内到孕产妇死亡机构完成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果报送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计生委每半年组织1次全省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
六、健全监督机制,保证母婴安全管理全覆盖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保障母婴安全放在卫生计生工作的突出位置,作为妇幼健康工作的重中之重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领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有效强化领导责任、沟通协作、监督管理,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全面落实个案报告、专案管理、通报约谈等机制,将母婴安全工作纳入相关绩效考核体系,加大考核问效力度,兑现奖惩措施,确保制度有效落实。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根据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切实履行保障母婴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母婴安全质量管理,定期对本机构母婴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有效保障母婴安全。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 吴波 李阳
028-86135787(FAX)
wstfsc@163.com
省妇幼保健院妇幼健康管理部 陈燕彬 帅志容
028-65978250(FAX)
scfybj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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