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武汉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计生)局,市妇幼保健院、市急救中心,各医疗保健机构:
现将《武汉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21日
武汉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
为加强高危孕产妇筛查、追踪、管理,畅通危重孕产妇救治和转诊绿色通道,保障母婴安全,根据国家《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规定,按照《武汉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实际,细化妊娠风险分级管理,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目标
高危孕产妇管理应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高危孕产妇管理率100%,不断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二、管理对象
按照《武汉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凡妊娠风险评估为“黄色”“橙色”“红色”或“紫色”的孕产妇均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包括辖区内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孕产妇。
三、管理程序
(一)高危孕产妇筛查和分级管理
对高危孕产妇的妊娠风险筛查、评估要严格按照《武汉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对孕妇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其中,存在孕产期合并症的孕妇,原则上应在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
1.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的孕妇,应在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一旦孕妇的妊娠风险发生变化,出现有“橙色”风险合并症或者并发症,应尽快转诊到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其中,合并有较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以及免疫系统疾病活动期的孕妇应转诊至市级或者省级综合性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
2.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妇,应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一旦孕妇的妊娠风险发生变化,出现有“红色”风险合并症或者并发症,应尽快转诊到市级或省级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其中,合并有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以及免疫系统疾病活动期、恶性肿瘤等内、外科疾病的孕妇应转诊至市级或者省级综合性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妊娠合并精神病急性期的孕妇应转诊至省人民医院。
3.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妇,应在市级或者省级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评估可继续妊娠者,在市级或者省级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确诊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告知孕妇本人继续妊娠的风险,劝告其终止妊娠,对坚持要求继续妊娠的,必须在省级综合性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诊治和住院分娩。
4.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妇,应在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妊娠合并艾滋病的孕妇在中南医院进行住院分娩。爆发流行性质的传染病,在指定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治疗和分娩。
(二)危重孕产妇急救转诊
危重症孕产妇抢救按照“根据病情,就地就近”原则,各医疗保健机构要畅通危重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确因技术、设备等条件无法实施有效救治的,及时组织转诊。转出机构应提前联系接诊机构医务处或总值班,以便其做好接诊准备工作。病人应由救护车转送,未配备救护车的医疗保健机构通过呼叫“120”预约救护车协助转运,并说明转运危重孕产妇,市急救中心应优先保证。联系救护车工作由转出机构负责,不得要求病人或家属自行联系。救护车在转送病人途中,需有转出机构熟悉病情的医生护送,携带转院记录等相关资料。护送医生应在接诊机构向接诊医生介绍完病情后方可离开。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首诊负责制
各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在《母子健康手册》封面进行妊娠风险标识,并将信息录入《湖北省妇幼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妊娠风险标识为“红色”或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要安排专人进行专案管理,并及时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妇幼系统信息录入和高危孕产妇信息上报工作,确保信息录入上报及时、准确。对本市尚未建册的孕妇,应完善建册、信息录入和妊娠风险评估工作。来自市外的高危孕产妇,如妊娠风险评估为“红色”,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由市妇幼保健院协助转介。
(二)强化保健管理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每日查看新建册孕妇信息,发现管档单位归属错误的,与孕妇本人核对后,按现住地址修改管档单位,确保每例孕妇都能接受孕期健康管理。对“黄色”和“紫色”风险孕妇每月随访管理1次,对“橙色”风险孕妇每月随访管理2次。区妇幼保健院每周查看新建册孕妇信息,发现管档单位错误的,及时修改。对辖区内“红色”风险孕妇每周随访管理1次。
(三)加强质量控制
各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高危孕产妇管理的规范实施,组织开展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评价和监督,委托妇幼保健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每年至少进行1次工作督查评价,并进行通报。各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本规范,定期进行自查,接受辖区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并落实整改措施。
(四)严格责任追究
高危孕产妇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各区、各医疗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市卫生健康委将把高危孕产妇管理作为妇幼健康服务绩效考核、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科质量考核、基本公共卫生质量考核等重要内容。对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制度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督促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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