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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南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2月10日 13:18

全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南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全南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南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工作,构建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促进农村商贸消费升级,根据《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供销联社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商服务业字〔2022〕115号)、《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的通知》(商务服务业字〔2023〕99号)、《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开展2024年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赣财建〔2023〕237号)、《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24年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商务流通字〔2024〕34号)、《江西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考核验收暂行办法》(赣商务流通字〔2024〕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科学长效”为原则,以提高配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为目标,以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中心(站、点)等基础设施为载体,以信息和物流技术为支撑,以整合优化现有物流资源为重点,着力打造管理集约化、网络规模化、服务社会化的现代农村物流综合服务平台,着力提升城乡配送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集约化水平,构建布局合理、配套完善、服务高效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

参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现有资源优势,支持本县物流龙头企业在现有设施与场地基础上,整合县域现有的物流资源,优化农村投递网络,提升农村配送能力,实现快递到乡镇,配送到农村,全面降低社会物流总成本,提升县域物流网络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信息化水平。通过2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高效集约、协同共享、融合开放、绿色环保的县域物流配送体系。

(一)三级网络更加完善。到2025年,提升改造1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满足快消品统仓共配需求,升级改造供销集配中心1个,具备电商快递统一仓储、集中分拣等功能;提升改造乡(镇)物流配送站和村级服务网点,乡(镇)物流配送站覆盖率达到100%,村级服务网点业务覆盖率达到90%,末端网点共享率达到20%。

(二)资源整合更加充分。到2025年,引导县域内各类商品经销商、代理商进入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快消品统仓共配率达到60%,年库存周转次数达到9次以上;县域内快递物流、冷链物流等资源加快聚集,配送中心实现20%以上物流资源整合。

(三)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到2025年,标准化托盘(周转箱)使用率达到50%,标准化车辆使用率达到50%,各物流环节使用WMS、TMS、OMS、视频监控等系统,信息化系统使用率达到70%以上,建立县域物流数字化运营平台1个。

(四)配套机制更加健全。成立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工作专班,加强试点工作统筹和调度,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支持措施。

三、重点举措

(一)建设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依托江西供销(全南)冷链物流园打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面积不低于30亩,其中商贸仓储中心面积5000平方米,冷链冷库面积10000平方米,引入零担专线、快消品配送、快递分拨、冷链冷库、农资批零等经营业态,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装卸站台、仓库地面、防雨棚、隔热通风等设施改造升级,配置货架、托盘、叉车等设备,合理划分物流作业区、辅助作业区,更新场地监控设备,改造地面和升降平台,购置伸缩机、叉车、托盘等设备。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整合商贸经销商,2025年6月底完成建设内容并全面投入运营。〔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供销联社、县交通运输局、县邮政分公司,各乡(镇)〕

(二)建设“互联网+第四方物流”供销集配体系。充分利用供销网络资源,采用供企合作模式,改造“互联网+第四方物流”供销集配体系设施设备(货架、叉车、托盘、周转箱<筐>、分拣输送设备和供销集配车辆),将“互联网+第四方物流”供销集配中心和乡村集配网点统一纳入县域物流配送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充分整合县内仓、货、车、线路、网点等资源,制定统一管理标准、使用统一服务标识,布设乡镇村集配站点,配备终端设备,完善服务功能,开展快件、农资等接收送达服务。到2024年12月底,实现品牌化供销集配乡镇网点业务覆盖100%,行政村业务覆盖率达60%并接入县域物流数字化运营平台。〔牵头单位:县供销联社;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邮政分公司,各乡(镇)〕

(三)健全乡村末端配送网点。乡镇物流配送站方面,以供销基层站点、电商(快递)服务中心等现有场站为主要载体,物流作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要求网点整合供销、商贸、快递、农资等3个以上业态,具备公共服务属性,具有专人管理和统一门头标识,统一接入县域物流数字化运营平台,统一各项工作制度,配备货架、打包工具、装载器具等设备,提供商贸快消品送达、生鲜配送、农产品收揽等服务;村级服务网点方面,优先利用村级便利店、便民服务店等商业网点,整合供销、商贸、快递、农资等3个以上业态,物流作业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对现有场站进行提升改造,配备货架、打包工具等设施,统一门头标识,具备货物存放、收寄等功能,提供末端网点商贸统一订货、快递通村等业态融合补助。2024年12月底前完成乡镇物流配送站、村级服务网点的升级改造并接入县域物流数字化运营平台,2025年6月底完成所有末端网点建设内容并投入运营。〔牵头单位:县供销联社;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邮政分公司,各乡(镇)〕

(四)推动县乡村共同配送。依托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打造统仓共配中心,将乡镇物流中转站、村级末端网点作为统仓共配载体,村级商店、合作社、农户(种植户、养殖户)纳入统仓共配范围。引导县域内各类商品经销商、代理商在县级物流配送中心进行统仓共配,吸引城区及乡镇商贸中心、村级小店到县级物流配送中心统一订货,由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提供统一配送服务。实现快消品统仓共配率60%以上,日均配送车次达到2次以上,统仓共配总量达到全县货物销售额的10%以上。2024年12月底前基本实现统仓共配;2025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项目建设内容并投入运营。〔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供销联社、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邮政分公司,各乡(镇)〕

(五)加强物流标准化建设。组建一支车辆数量不少于20辆的标准化县域物流配送车队,车辆符合城乡配送车辆技术选型要求(4.2米厢式货车或新能源车辆),车辆统一选型,外观字样、图形、特征醒目。鼓励使用标准托盘、周转箱等单元化器具,支持配送车辆接入县域物流数字化运营平台,车辆信息、行车路径等采用自动调配,实现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与供应链上下游之间带托运输、乡村服务网点之间带筐配送,标准化托盘(周转箱)使用率达到50%,标准化车辆使用率达到50%。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整合车辆、信息化改造并投入正式运营,2025年6月底完成所有项目建设内容并持续运营。〔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供销联社、县交通运输局、县邮政分公司,各乡(镇)〕

(六)建立县域物流数字化运营平台。用于承载各物流配送项目运营数据,支撑县、乡、村三级物流服务体系运营,推广物流设施设备和物流作业标准化、智能化。平台与各承办企业进行端口对接,具备订货信息、仓配信息、车辆车流信息、快递信息、快运专线等信息,提供数据交换、信息发布、会员服务、订货、在线交易、车辆调配、视频监控、数据展示等综合服务,实现电子数据交换和物流信息共享、快消品统一订货、快消品仓配可视化、配送车队运力共享、快递快运数据可视化、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园区管理可视化、物流资源可视化等功能。2024年12月底前数字化运营平台搭建完成;2025年6月底完成所有项目建设内容并投入运营。〔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供销联社、县交通运输局、县邮政分公司,各乡(镇)〕

(七)完善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鼓励供销基层社、邮政快递、电子商务、商贸流通等融合的乡镇末端配送网点,提升完善冷链物流设施功能和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县域物流配送中心的物流功能。2024年12月底完成设施改造和设备投入;2025年6月底完成所有项目建设内容并投入运营。〔牵头单位:县供销联社;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邮政分公司,各乡(镇)〕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4年1月-2024年5月)

对全南县经济发展、流通基础设施、物流业发展、物流平台、物流园区情况进行充分摸底调查,明确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和步骤,完成《全南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编制、审定和公示,配套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宣传动员,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推动前期工作落实到位。

(二)实施阶段(2024年6月—2025年10月)

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精准项目时间节点,全面开展试点工作。拟定项目管理及考核验收细则并与承办企业签订建设服务合同;对所有分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定期巡查,推进各分项目按照时间节点实施并有序达成目标。由工作专班牵头,多部门及第三方专家、骨干承办企业协同联动,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落实具体试点项目建设工作。

(三)验收阶段(2025年11月—2025年12月)

开展自评工作,对县域物流配送体系试点项目建设、运营状况、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查找不足,总结经验,做好整改工作,组织第三方进行验收。建立我县县域物流发展的长效机制,总结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经验,打造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全南模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的全南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专班”,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负责全县推进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统筹解决全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分工,加大协同力度,加强各成员单位在政策制定、项目实施、督导检查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贯彻落实全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工作合力。

(二)强化资金管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县域物流配送体系专项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使用项目资金,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相关过程文件、数据、财务票据等进行妥善保管并存档,严格按阶段拨付资金,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动态跟踪制度,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县供销联社加强对大额专项资金使用跟踪、监控,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三)加强监督考核。成立由县商务局、县供销联社、县财政局为成员的督查工作协调小组,定期组织开展项目建设与专项资金使用督查工作,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管理与专项资金管理。

(四)加强项目监管。加强对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工作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存在的问题。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工作专班不定期督查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聘请包括会计师、物流专家等专业人员在内的第三方机构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竞争选择承办单位,加强对承办单位履约能力的考核。

(五)做好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在全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置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工作专栏,全面、及时、准确、集中公开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方案、项目内容、资金安排、决策过程等信息。与项目承办单位达成协议,凡接受财政补贴的,必须按要求提供项目有关交易和活动信息,所有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需在显著位置标识“江西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县项目”字样,同时提供省商务厅和本地的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更新项目进展、资金拨付等材料,督促项目承办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

附件:1.全南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专班

2.全南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安排汇总表

3.全南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定额补助资金分配表

4.全南县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5.全南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6.全南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绩效奖励资金分配表

附件1:

全南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专班

一、工作专班名单

组  长:杨霖霖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提名人选

    副组长:陈  慧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局、县供销联社、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邮政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由商务局主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供销联社主要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分工,加大协同力度,加强各成员单位在政策制定、项目实施、督导检查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落实全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推进全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的日常工作,协调组织制定推进全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文件,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协调落实工作专班部署的各项工作,协调办理需提交工作专班审议的重大事项。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全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扶持资金;配合拟定支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的扶持政策;参与全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立项审批相关工作。

县供销联社:负责整合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打造供销集配物流体系,推动冷链物流设施和乡村末端配送网点建设,利用农村站点网络平台加快信息化建设和改造。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冷链冷库项目建设,协助推进乡村益民社与末端配送网店融合,协助开展共同配送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整合县、乡、村三级邮政、物流等资源,丰富县域物流数字化运营平台运营数据,协助做好物流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及统仓共配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研究落实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用地。

县邮政分公司:负责邮政资源与其他配送资源的整合利用,配合做好乡村末端网点布局与建设;推进县域物流配送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选定各乡村末端配送网点并配合各承办企业开展末端网点建设和配送工作。

工作专班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待工作结束后自然解散,具体办公人员由专班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内部安排,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

全南县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工作督导检查

记录表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检查人员

受检单位

在场人员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备注


附件5

全南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南县县域物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供销联社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供销联社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商服务业字〔2022〕115号)、《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22年、2023年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商务服务业字〔2022〕2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南县实际情况,制定全南县开展县域物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南县县域物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是指按照县域物流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申报,市财政局、商务局、供销联社联合推荐。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竞争性确定试点县。以所在地企业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通过省级专项资金引导建设的县域物流体系建设试点专项项目。

第三条 全南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物流体系建设项目,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南县县域物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管理,由全南县商务局、全南县供销联社共同管理。

第二章 承办单位确定

第五条 试点项目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和程序择优选择承办单位。

第六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在县政府平台网站发布项目信息公告;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工作专班申请、提供必要的支撑材料;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评审、企业现场答辩评分遴选或县政府集体依法依规决策落实相关项目承办单位;对入闱实施单位在县政府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项目承办单位,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试点实施单位并签署项目实施合同,有异议并经查核实的,取消资格并按竞争性评估结果依次递补。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全南县人民政府制定项目管理机制,建立项目工作专班,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困难及问题,保障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第八条 采取现场+材料审核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

第九条 对项目开展中存在进度严重滞后、发现突出问题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全南县县域物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实施到期后,由专班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待全部项目县级验收完成后向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申请验收,验收意见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全南县项目验收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成效、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付流程、资产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问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五章 项目清单管理及入库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县域物流重点项目录入县域物流体系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四条 针对已纳入县域物流体系建设项目储备库的企业,如在当年度发生重大违法或因企业自身原因产生重大负面舆论影响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并协调牵头单位将企业从县域物流体系建设项目储备库中剔除。

第十五条 对已入库的项目需进行变更的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备申请进行调换。

第十六条 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子项目清单,在不变更原有建设目标与成效的情况下,需进行微调的项目经县商务局、县供销联社批准并报工作专班备案。

第十七条 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子项目清单需进行调整的经工作专班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导致县域物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出现进度滞后等一般问题的,由工作专班下令整改并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专班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牵头部门;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其申报资格,将项目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级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省级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对本办法涉及的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政府视情况做相应调整后,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动失效。

本办法由工作专班共同执行,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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