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二手货交易相关法律责任与消费维权研究
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不断发展,社会消费水平越来越高,社会公众手中的闲置物品越来越多。随着绿色低碳消费和循环经济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社会公众对二手货消费认可度进一步提高。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鼓励发展“互联网+旧货”、“互联网+资源循环”,促进循环消费。在现实需求、消费观念、国家政策支持等多重因素叠加下,二手货交易逐渐发展起来。
根据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21年度中国二手电商市场数据报告》显示,2021年二手电商用户规模为2.23亿人,同比增长22.52%;2021年二手电商交易规模达4001.7亿元,同比增长29.27%。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认为,二手电商已经形成四个梯队。第一梯队为上市公司万物新生,旗下业务包括:爱回收、拍机堂、拍拍、海外业务AHS Device;第二梯队为闲鱼、转转,估值超过200亿人民币;第三梯队估值在10-50亿人民币之间,有享物说、5miles、回收宝、红布林;第四梯队估值在10亿人民币以下,分别为找靓机、花粉儿、只二、心上、胖虎、孔夫子旧书网、阅邻等。
一、二手货含义分析
使用过或者翻新后的商品,一般被消费者俗称为二手货。通常情况下,二手货交易主要是个体对个体交易,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特别是不能直接开具发票,与一般意义上的新商品交易相对,所以二手货常常被认为是旧货。此外,消费者最常听到的二手交易是二手车和二手房交易,这两类复杂的大宗商品交易,也都是旧货交易。以上通俗理解并不全面,旧货属于二手货,但是二手货并不都是旧货。
以往,受经济条件等因素限制,消费者按需购买商品,家中闲置物品较少;现在,随着消费主义的盛行,消费者被诱导过度消费,很多商品购买后并没有被实际使用,甚至连商品包装也未打开。还有消费者所在工作单位、工会发放的福利物品,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下获得的奖励等物品,可能并非自己实际所需,也未被实际使用。这些物品原本已经通过销售渠道到达消费者手中,应当进入使用环节,但因消费者不需要,希望通过二手交易再次进入流通环节。这类物品未通过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交易,实际还是新品,不能简单地归属于旧货,而应当称之为闲置物品。甚至,有的物品经过多次转手,仍有可能是新品,比如送人的礼品。
综上,本文仍沿用二手货、二手货交易等概念,但不单纯指代旧货,而是广义的闲置物品。
二、二手交易电商平台交易模式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分析
二手交易电商平台由多种交易模式,面向个体交易的模式主要有:一是B2C模式,即旧货经营企业向个人售卖商品,比如孔夫子旧书网;二是C2B2C模式,即企业从个人回收商品,经过鉴定和再加工后向个人买家进行二次销售;三是C2C模式,即以网络平台为信息与交易的载体,个人卖家向个人买家出售商品,比如闲鱼、转转等。不同交易模式下,交易相关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本文主要分析第三种C2C模式下,交易相关方在消费维权方面的法律责任。
C2C交易模式下,交易相关方主要有二手货网络交易平台、二手货卖家、个人买家。
二手货卖家主要是非持续性的在网络上进行二手货转让,并非商业性经营活动。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是指持续有偿地向消费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二手货卖家一般不是《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涵摄的经营者。
正是因为二手交易电商平台内的二手货经营者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涵摄的经营者,个人买家也就不能称之为对应的消费者,所以在二手货交易中,个人买家不能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二手货卖家主张其履行经营者义务。
二手货网络交易平台主要是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信息发布、浏览、下单等服务。但由于平台服务的二手货卖家并非从事经营行为,故并非电商法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二手货卖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例外情况
法律适用应当以客观实务为基础,因此,前述理论划分并不绝对,实践中有的二手货卖家已经是持续有偿地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符合《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商业性经营者的特征,应当受到《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
比如,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九是高某诉杨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法院将在二手平台频繁交易的个人名义的经营方列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且销售者在二手商品网站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是,杨某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二手“某知名品牌无线耳机”的交易信息,称该无线耳机系其外出旅游时在官方专营店购买其他数码产品时赠送,全新正品,现闲置低价转让。高某获知该信息,向杨某确认该二手商品系全新官方正品后,通过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与杨某达成交易。高某收到耳机后,发现该无线耳机系假冒产品,认为杨某销售行为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返还已支付的购物款并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销售的“二手商品”确系假冒产品,且杨某短时间内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以同样宣传方式已销售同款无线耳机40余笔,交易金额超5万余元。
裁判结果支持了消费者的加倍赔偿的主张。法院认为,杨某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假借出售个人闲置物品的名义长期从事经营性销售活动,并以虚假宣传的方式销售假冒商品,致高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订立合同,形成交易,杨某行为应认定为商业性经营行为,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高某主张杨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法院应予支持。故判令杨某退还高某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近年来,个人闲置物品的网络交易,方兴未艾,交易人数、交易量发展迅速。各大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出现,更促进了社会个人闲置二手商品交易的繁荣,但不可忽视的是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中销售者发布的商品鱼目混珠,侵害合法权益的事件多有发生。对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生的交易,买家权益受到损害,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销售者承担经营者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从促进全社会个人闲置二手物品线上交易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以及平等保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对网络二手市场的交易主体进行区分,应在综合考虑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下,合理将长期从事二手交易营利活动的销售者界定为经营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也促进了法律规范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二手货的销售服务责任
在C2C交易模式下,二手货卖家和个人买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而是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双方的一般性权利义务规定,双方之间的交易以契约精神为基础,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实现商品的自由流动。
在销售服务方面,二手货卖家的法律责任以商品页面的介绍或者买卖双方聊天中的明确承诺为准,法律并无额外要求。二手货卖家要确保交易的商品符合商品页面的介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是按约交付之责任。
除存在明显违反与买方约定、侵害买方权益外,二手货卖家一般无法提供交易商品修理、退换货等售后服务,买家购买时尤其要注意和二手货卖家确认商品信息(比如二手商品来源、相关手续等)。
五、二手货网络交易中,买家自我保护义务较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法律,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但,正如前文所述,二手货C2C交易模式下属于个人买卖方交易、二手货卖家和个人买家是平等民事主体,个人买家在交易中所承担的自我保护义务应高于消费者,通常情况下,个人买家在与二手货卖家产生纠纷时,无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买家就不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远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惩罚性赔偿等权利。
相应的,在二手货交易中,个人买家在交易前应提高防范意识,二手货卖家通过商品页面或者聊天信息展示的商品情况,个人买家要仔细阅读和理解,特别是要注意卖家的免责格式条款,否则,交易后,个人买家不能行使消费者的“反悔权”。
六、二手货交易的繁荣代表了商品竞争力的提高,但行业发展任重道远
商品能通过二手货交易平台再次流通,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该品牌或该商品比竞品更有竞争力。首先,不管二手货是新品还是旧货,其必须达到一定质量要求,个人买家才会购买,特别是旧货,如果过于陈旧或者功能失效,个人买家不会为其浪费时间精力和金钱。除了原物主妥善使用保管之外,商品本身质量要过硬。其次,商品本身的高保值率会促进二手交易和溢价,特别是奢侈品等商品,消费者购买此类新品面临较大财务压力,购买二手货更加经济实惠。当然,一些复古设计或者款式可能比新品价格更高。反之,某品牌或某类商品在二手货市场受欢迎,也会促进新品市场的繁荣与销售。
二手货交易最重要问题之一是信任问题。由于二手货商品的质量难以判定,双方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买卖双方都会遭遇信任危机。卖家可能虚假介绍、故意售假,买家也有可能以假换真,双方博弈中,卖家、买家各执一词,二手货网络交易平台方面也很难判断孰是孰非,二手货交易经常引发负面舆情。
比如,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曾就二手交易平台消费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超过90%的受访者表示在二手平台交易中遇到过糟心事。接近53%的受访者遇到过“信息不透明,卖方刻意隐瞒物品真实情况”的问题;超过50%的受访者遇到过“实物与照片不符”的问题;近30%的受访者曾遇“不能退货,物品有问题无法处理”情况。另外,出售假货及盗版物品、出具涉假鉴定报告、脱离平台私下交易、职业卖家充斥等乱象也大量存在。
二手货网络交易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既侵害了买家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二手货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国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等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二手货网络交易平台也需要加强管理,提升购物体验;另一方面,对于个人买家而言,更重要的是做好自我保护。在二手货网络交易平台购物,个人买家要提高个人警惕,避免上当受骗,遭受财产损失。个人买家在二手平台上购物,应多关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买卖双方的一般性权利义务规定,出现纠纷后,不能寄希望于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特殊法进行保护,以免因为认为卖家有相应的法定义务,而忽视了交易主体、交易条件、售后服务的审核,最后权益受损时无法得到保护。
作者 | 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 武峰 王铮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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