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用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食安处 发布时间:2022-06-13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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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委机关各处(局),省中医药局,省卫生计生监督局,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保健用品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保健用品生产经营活动,强化保健用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保证保健用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我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
(一)严把生产现场审查关口。进一步强化保健用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现场审查责任。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严格依据《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同时要进一步核实生产企业保健用品实际生产地址与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生产地址是否一致,依法出具现场审查意见。
(二)严把产品检验关口。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对保健用品组织专家评审前,应先确认该保健用品已经取得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应由实施现场审查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现场采样、封存,出具采样文书,送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样品检验。
(三)严把专家评审关口。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八条之规定,集中组织保健用品评审专家对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申报的保健用品许可开展评审,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严把许可延续关口。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应按照《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严把延续关口。对于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的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依法办理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注销手续,同时将保健用品许可情况进行清理,原则上每年清理不少于两次,并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进行公示。
二、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一)突出重点环节,加强监督检查
1.严格属地管理,加强监管服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目录,对辖区内获得许可的保健用品生产企业,按“一户一档”建立监管服务工作档案,将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生产状态、许可产品等相关信息纳入动态台账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统筹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工作,对监督检查或产品抽检发现问题的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2.围绕重点风险,加强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围绕保障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及潜在风险隐患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围绕卫生许可,加强对企业是否获得卫生许可、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等进行监督检查。围绕产品原料配方,加强对企业是否擅自变更保健产品原料,产品中是否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进行监督检查。围绕严格落实卫生规范管理,加强对企业是否变更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生产场地等进行监督检查。
3.加大抽检力度,及时发现隐患。将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纳入“双随机”监督抽查范围,省级“双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市(州)级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省级“双随机”抽查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检,重点对违法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进行检测,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坚持严格执法,推动综合监管
1.坚持违法必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职,严格查处违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对现场监督检查及保健用品产品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坚持推行“四位一体”,完善综合监管机制。积极推行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举必查。推行保健用品生产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承诺制,将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与监管信息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内容。积极发挥保健用品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保健用品生产企业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健全完善企业产品标准,保证产品质量。
3.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社会监督。一是建立健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市(州)、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取得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的目录,推动监督检查落到实处。二是根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目录(包括新办、续办保健用品卫生许可生产企业名称、法人、生产地址、生产类别、产品名称、卫生许可证号、有效期限等主要信息),市(州)、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官网上及时进行发布,同时公示保健用品企业行政处罚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委食品安全标准处和相关处局、省卫生计生监督局、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同时积极发挥省保健用品协会的行业组织作用,协同做好保健用品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二)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掌握本辖区内保健用品生产企业情况,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台帐,加强监督管理,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将辖区内保健用品监督管理情况报省卫生计生监督局,省卫生计生监督局于12月15日前将全省保健用品监督管理情况报省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 马从琴 雷艳 电话:0851-86828706
联系人:省卫生监督局 李明晋 唐云 电话:0851-86800712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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