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9〕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1995年以来,卫生部与公安部已联合下发了4个规范性文件,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体制逐渐完善,知晓率和使用率逐年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一)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各地要坚决落实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签发机构应当依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见附件1),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见附件2)规范出具,并做好签发登记。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三)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后予以补发。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三、《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于第二年年底前将上一年度废证逐级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销毁。对2008年及以往年度的废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于2009年年底前进行认真清理并做好严格登记后,逐级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销毁,并将其数量和作废原因报至卫生部。
四、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六、签发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七、各地要坚决停止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严禁变相收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证件申领、保管和发放制度,合理制订证件使用计划,不得擅自跨机构、跨地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八、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统计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3 1日前填写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3)报至卫生部。
九、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及以往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分 娩 信 息
产妇
姓名
住院
病历号
接生
单位
新生儿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出生地
省 市 县(区) 乡
出生
孕周
周
健康
状况
良好
一般 差
体重
克(g)
身 长
公分(cm)
以上内容由接生人员填写,请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确认。
接生人员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
《出生医学证明》
存根粘贴处
新生儿姓名
母亲信息
姓名
年龄
国籍
民族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父亲信息
姓名
年龄
国籍
民族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家庭
住址
领证人
姓名
与新生儿关系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以上内容由领证人填写,请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各项信息原则上不应变更。
领证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附件2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一次填写,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3.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1)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签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5.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 ”上注明出生地点。
6.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7.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8.《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附件3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报表年度; 年
上一年底库存数(1)
当年申领数
(2)
当 年 使 用 情 况
当年年底库存数(15)
当年医疗保健机构内活产数(16)
医疗保健机构内
出生的签发数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
签发数
废证数
合计(14)
首次签发数(3)
换发数(4)
补发数(5)
小计(6)
家庭接生员接生的签发数(7)
其他情况的签发数(8)
小计(9)
因打印或填写错误数(10)
遗失数(11)
其他原因数(12)
小计(13)
注:本统计表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为内芯数量,单位均为“枚”。
表中逻辑关系:(6) = (3) + (4) + (5); (9) = (7) + (8); (13) = (10) + (11) + (12); (14) = (6) + (9) + (13); (15) = (1) + (2) - (14)
单位名称(盖章):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
年度统计表填报说明
(按表中名词出现顺序)
1.“上一年底库存数(1)”指截至上一年1 2月3 1日库存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2.“当年申领数(2)"指当年申领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数量(本表中“当年”均指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 2月3 1日);
3.“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签发数”指为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数目;
3.1“首次签发数(3)”指为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第一次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3.2“换发数(4)”指原签发机构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3.3“补发数(5)”指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4.“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数”指为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4.1“家庭接生员接生的签发数(7)”指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为家庭接生员接生的新生儿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4.2“其他情况的签发数(8)”指为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不包括家庭接生员接生的签发数;
5.“废证数”指运输、发放、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数量;
6.“当年年底库存数(1 5)”指截至当年1 2月3 1日库存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7.“当年医疗保健机构内活产数(1 6)”指当年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活产新生儿数量;
统计表上报方式:自2010年起每年3月31日前将统计表寄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母婴保健法律证件事务管理办公室,电话:010—64299425,传真:010--64295525,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 3号金孔雀大厦A座九层,邮编: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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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https://www.trfsz.com/newsview44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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