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活力,加大科研人才队伍培养力度,赋能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南宁市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活力,加大科研人才队伍培养力度,赋能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卫生健康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指由市级、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急救医疗中心、口腔医疗中心、医学会、考试中心等)牵头申报,由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立项开展的医疗卫生科研项目。
第三条 现阶段重点支持重点病种、常见病、多发病等预防、诊疗、康复及健康管理等方面的研究,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每个项目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条件,规范设置相关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
第五条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由市卫生健康委资助经费及项目承担单位配套经费组成。2024年至2025年,市卫生健康委资助经费从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经费列支。科研项目实行分档分类管理,重点项目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不超过4万元,青年项目资助不超过2万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投入配套经费,经费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建账、主动报备”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组建评审专家库。科研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遵循“专家评议、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择优支持”的原则,执行回避和保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通知发布。每年自治区科技厅、南宁市科技局科研项目申报结束后,市卫生健康委发布下一年度科研项目申报通知及相关申报指南。
第八条项目申请。各单位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申报通知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科研项目申报材料。近三年被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及上级科技管理部门通报有科研失信行为的个人不得申报,并视情况减少其所在单位项目立项数。
(一)提交《南宁市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申报书(合同书)》及附件(项目查新报告、文献综述、科研诚信承诺书、经费匹配承诺书等),并填报《南宁市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申报汇总表》。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办法》第二条中所明确对象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具有相应卫生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岁。其中,申报青年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若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可以适当放宽至初级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实行限项申报,项目申报者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每人参与申请项目数最多不超过2项,主持科研项目尚未结题的不得参与申请新的项目。
(三)申报项目应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可行,据实编制经费预算。项目查新报告由具有检索资格的单位出具,在提交申报书前半年之内出具有效。
(四)申报的项目应经过所在单位的科学性审查(包括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等)及伦理审查,并在申报材料上签署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意见。
第九条项目受理。市卫生健康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正式受理。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资质不符合要求。
(二)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申报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研究内容不符合申报范围,预算编制不合理。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伦理要求。
第三章 项目评审及立项下达
第十条项目评审
(一)形式审查通过后进入项目评审阶段。市卫生健康委在评审专家库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循学术诚信及保密原则,公正评审,不得对外透露评审信息及泄露申报材料。
(二)评审专家对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及是否符合伦理要求进行认真审查,填写评审意见并评分,提交市卫生健康委综合复审。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评审结果及有关规定,从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大局出发,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确定立项项目。在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项目正式予以立项。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核查,不符合立项规定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严格按照研究方案实施,规范使用研究经费,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有序推进,如实记录临床研究过程和结果,妥善保存科研档案。项目执行中出现如下重大事项,应暂停或终止研究,及时处置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包括:
(一)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存在违背伦理原则或科研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发现临床研究存在严重安全风险;
(四)发现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可能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五)存在商业贿赂或违规使用研究经费的行为。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底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项目一经立项,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或改变研究内容、经费预算、研究预期目标指标及研究时限。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对研究内容有实质性修改的还应附上科学性审查、伦理审查意见,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需延期结题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期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且未无法完成整改,或者项目获准延期,但延期1年后仍不能完成的,由市卫生健康委终止项目立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卫生健康科研项目,并视情况减少其所在单位项目立项数。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书到期后6个月(含批准延期时间)内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验收申请,按规定提交结题报告、研究工作报告、科研成果(含论文、专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成果在临床应用推广情况介绍及财务决算表。
第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不少于2篇论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其它项目计划指标完成程度须大于80%以上才能通过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不提交验收申请的,按非正常终止项目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九条对项目组织实施良好、研发成果突出的单位,在申报下一年度科研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 对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结题验收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材料、不据实编制经费预算、未足额落实配套经费、验收不通过、项目被终止等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科技厅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61号)进行管理,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科研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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