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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类)材料=餐饮材料样本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2月12日 17:27

1、保证声明备注:食品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承诺(声明),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声明):本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过去五年内,本人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在的食品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同时,本单位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盖章)确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单位从事餐饮服务的( 1 )名从业人员均接受了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内容为:中华人民

2、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基本做到知法、守法。按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办事,按操作规程上岗。特此证明。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证 明 兹证明 同志为我单位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担我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单位名称: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员工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

3、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员工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每位员工都有义务向上级报告自己及家人的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发生的疾病发生是,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 5. 员工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吧台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6.经理每日上班前询问员工的健康情况,一旦有发热、腹泻等病症的,必需离岗治疗。 7.以上制度,本店员工均应自觉遵守.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4、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

5、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

6、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食品采购查验制度1、采购员要认真学习山东省采购食品索证是制度,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要求。2、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方索求产品的检查合格证化验单,同时注意检查核对。合格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必须与产品相符,不得涂改、伪造。3、索取的

7、检查合格证明有采购部门妥善保存、以备查验。4、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变、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保持期或标识不清以及超过保持期的食品。5、不得采购无商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6、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检、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7、验收在验收食品时,要检查验收所购食品有无检验合格证明,

8、并做好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产品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餐饮单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

9、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五、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一、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 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

10、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二、 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 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

11、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四、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

12、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六、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市场。七、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索证索票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3、,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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