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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2月14日 01:20

(来源:环县疾控中心)

居民健康档案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周期,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进行多渠道动态收集信息,及时更新、保持信息连续性的一份" 活" 档案。

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以0~6 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服务内容

1、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2、 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辖区内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通过入户服务,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服务中心(站)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3、 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更好地为其提供连续、综合、经济、科学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现“记录一生、服务一生、管理一生、受益一生”的理念。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徽省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减轻基层卫生人员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行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化,逐步取消纸质健康档案工作。

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31 个贫困县应在 2019 年底前全面使用电子健康档案替代纸质档案。

各地原则上在 12 月底前停止纸质健康档案填写及更新,完成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化,2020 年逐步公开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全面取消纸质档案,推行电子化健康档案管理,可谓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此举将大大减轻基层医生负担,基层医生给居民检查完就可以将数据实时上传,省去了繁琐的工作,而且更加真实可靠,对公卫考核也更加方便。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也会提高居民主动参与的积极性, 可以利用微信、APP、网站等多种途径向居民开放电子健康档案。

在信息化的今天,健康档案如果还停留在纸质化的层面上,那要谈健康档案的应用基本上就是纸上谈兵,中看不中用了!故而,安徽省全面取消纸质健康档案的做法是值得全国推广的!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问答

1.如果居民健康档案中有健康体检表,有随访记录,但内容记录不完整,算不算健康档案更新?

答:应判定为更新。健康档案更新的概念是“档案中有动态记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明确了“有动态记录的档案是指1年内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关联和(或)有符合对应服务规范要求的相关服务记录的健康档案”。因此,最近一年内,档案中只要有医疗记录,或有相关的公共卫生服务记录,均可认定是动态记录,是档案更新。

2.0-6岁儿童建档时无须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应如何计算建档数?其成长到6岁以后,是否需要重新填个人基本信息表?

答:建档时,0-6岁儿童的“新生儿访视记录表”,可视为健康档案中的“个人基本信息表”,填写档案封面后,认可建档,纳入辖区内居民建档人数。

7岁及以上儿童应按照一般人群管理,须询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方可认定建档。

3.在校学生应如何选择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职业”栏?

答:在校学生在个人基本信息表里的职业栏,可填写“无职业”。

4.无任何工作经历,应如何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工作单位”栏?

答:《规范》要求“应填写目前所在工作单位的全称。离退休者填写最后工作单位的全称;下岗待业或无工作经历者需具体注明”。未成年人可以填写“未成年”或“无工作”,务农者可直接填写“务农”。其他情况均需具体注明。

5.个人基本信息表里“残疾情况”栏,是以医生现场判断为标准还是以残疾证明为标准?

答:残疾情况原则上应以残疾证明或疾病诊断为依据填写。如有脑卒中后遗症(半身不遂)、失明、言语障碍等情况,能现场判断但无残疾证明者,可填写肢体残疾、视力残疾或言语残疾等相应选项。其他均应依据残疾证明或疾病诊断填写。

6.健康体检表中“辅助检查”项目显示肝功能5项、肾功能4项,但《规范》要求肝功能检查3项、肾功能2项,应如何实施?

答:《规范》要求老年人体检的辅助检查项目中,明确肝功能3项,即“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而表中的“白蛋白、结合胆红素”不是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项目。《规范》要求老年人体检做肾功能2项,即“血清肌酐和血尿素”,而表中的“血钾、血钠浓度”也不是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项目。这些项目虽然不是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项目,但放在表内提示其重要性。如果地方增加经费,推荐首选增加这些项目检查。

7.健康体检表中“主要用药情况”栏应如何填写?

答:《规范》对健康体检表的填写说明中明确,主要用药情况是指“对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了解其最近1年内的主要用药情况”。即:填写对象是指“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用药时间是“近一年内”;填写药品是“主要用药”情况。

8. 如何填写健康体检表中的“健康评价”和“健康指导”栏?

答:“健康评价”的内容,一是疾病评价,包括新发疾病或原有疾病控制不好、有加重或进展;二是身体、心理异常情况,如超重肥胖、生活不能自理,以及其他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发现的异常结果。“健康指导”的内容,包括对疾病或异常检查结果的处理意见以及对危险因素控制建议。

9.血压测量值在正常范围内的高血压患者,其健康体检表应如何记录?

答: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管理后,无论其血压是否正常,仍是高血压患者,均应按照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进行健康管理。在健康体检表的“现存主要健康问题”栏中需做患病记录;在“健康指导”栏中需纳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如果体检时,测量血压正常,病情稳定,无加重或进展,同时也未发现其他异常检查结果,则“健康评价”栏中可评价为无异常。

10.对体检中血压测量值高于正常范围的情况应如何评价?是填写血压高,还是写明确诊断的高血压一级、二级?

答:如果体检首次发现血压高于正常,应该填写“血压高”,建议非同日复查,进一步确诊。如果体检发现新发确诊高血压患者,或已纳入健康管理的高血压患者的血压控制不满意,需要评价,建议填写“高血压、血压控制不满意”。按照《规范》要求,健康评价不要求评价高血压分级情况。但是,《规范》中也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对人员进行规范培训后,可参考《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对高血压患者进行健康管理。

11.在“健康指导”栏中, “纳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项的填写,如果是一般老年人和结核病患者,是否需要填写?

答:目前健康体检表主要用于老年人、高血压、2型糖尿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年度健康体检,对一般居民的健康检查可参考使用。体检后,在“健康指导”栏中,“纳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主要指确诊的高血压、2型糖尿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的定期随访和健康体检,不包括未患上述疾病的一般老年人。关于结核病患者,按照《规范》要求,肺结核患者无需填写此表。

12. 健康体检表的听力检查如果为一侧耳朵有问题,应如何填写?

答:健康体检中,视力,口腔、听力和运动功能检查均属于初筛检查。如发现一侧听力不好,应填写“2听不清或无法听见”,建议进一步检查。

13.健康体检表中的“血压”项分左右侧,老年人体检是否需要测量双侧血压?

答:目前,对老年人进行健康体检时,按照健康体检表要求,需要测量双侧血压。今后如有新的权威性的明确要求,可遵照执行。

14. 健康体检表“健康指导”栏中,超重肥胖的减重目标值应如何填写?

答:在“健康指导”的“危险因素控制”栏中,超重肥胖者的减重目标值,是指“根据居民或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下次体检之前需要减重的目标值”,因此,目标值不是理想体重值。填写时,不是减少x公斤,而是减到xx公斤。

15. 个人基本信息表与2011年版的编号有差别,给录入工作造成麻烦,如何解决?

答:关于个人基本信息表与2011年版对接问题,各地都应有具体安排,可遵照执行。《规范》的个人基本信息表中,关于“民族、文化程度、职业、血型”等的选项或编号依据国家相应信息标准均有改动,应依据要求进行修改。考虑到信息系统的设计修改,基层人员逐级培训与应用过程等因素需有过渡时间。总体进度要求应在2018年全部改用新表单,信息录入也应同步进行。

16.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日期(死亡、迁出、失访),应该记录在哪张表上?

答:首先应记录在“个人基本信息表”上。《规范》在“个人基本信息表”的填写说明中明确“若失访,在空白处写明失访原因;若死亡,写明死亡日期和死亡原因。若迁出,记录迁往地点基本情况、档案交接记录。”如在该表中有关记录不能填全,可以另附纸张。另外,对于纳入健康管理的慢性病患者、孕产妇与儿童等重点人群,其档案的终止日期及原因还应记录在健康管理的相应随访日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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