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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1月24日 08:24

邓政办〔2009〕46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邓州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邓州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给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优美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及南阳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2009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考”为目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时间进行重点整治,保障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广大群众喝上放心水,睡上安稳觉,呼吸到新鲜空气。

二、目标要求

水污染整治目标:

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非法建设项目得到彻底清理;重点监控涉水企业达标排放,实现我市刁河、湍河出境水断面长期稳定达标。

噪声污染整治目标:

氢气炮在城区燃放得到禁止;商业经营活动中的高音喇叭等商业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露天歌舞点超时营业情况有根本好转。

大气污染整治目标:

企事业单位锅炉烟尘实现达标排放。

三、整治重点

水污染整治重点:

1、市自来水公司周围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重点整治企业:市自来水公司4号取水井附近的索玉盟蛋托厂、张明君西塑料厂、张明君北塑料厂、柳林桥边王明星塑料厂、韩洼杜长征塑料厂及5号、12号取水井附近的享利编织厂、杜长征塑料厂、老马编织厂等。

2、湍河、赵河、刁河、排子河、运粮河沿岸的涉水企业污染问题。涉及的重点企业:嘉田化工、锦桥纸业、富盛化工、张村淀粉厂、第一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星光厂、金星啤酒厂、污水处理厂、禾尔康农药厂、兴禾化工等。

噪声污染整治重点:

氢气炮燃放等偶发噪声污染;城区内主要街道沿街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招揽顾客排放的商业噪声污染;城区内主要街道沿街的营业性娱乐场所、露天歌舞摊点超时营业行为。

大气污染整治重点:

工业企业、宾馆、浴池等企事业单位的燃煤锅炉烟尘污染。涉及的重点企业:福旺食品厂、万旺食品厂、斓宝庆食品厂、星伦食品厂、富兴食品厂、孟源木业有限公司、加利食品厂、金万利食品厂、仙泉宾馆、海东浴池、阳光浴池(六高对面)、赵营浴池、湍滨浴池、房管浴池、恒福浴池、大众浴池、第一人民医院、邓州宾馆、润万家浴池、北环浴池、花园街浴池、梁庄口浴池、车站浴池、洗涤厂、方圆快捷酒店、天翔宾馆、花洲实验高中、市政府荼炉、交通局沥青拌料厂、市政公司沥青拌料厂。

四、时间安排及方法措施

(一)水污染整治时间安排及方法措施

水污染整治分三批进行:

第一批是对位于市自来水公司4号取水井附近的索玉盟蛋托厂、张明君西塑料厂、张明君北塑料厂、柳林桥边王明星塑料厂、韩洼杜长征塑料厂等企业进行拆除。

5月22日至23日为企业自主拆除阶段;5月24日至25日为分散行动、相关职能部门自主执法阶段,对不能按期拆除的企业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5月26日至27日为集中行动、联合执法阶段,由市政府组织公安、环保、电业、建设、规划、工商、水利、技术监督等部门和古城办事处,对不能如期拆除的企业依法强行拆除。

拆除标准: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施和有关违法建筑。吊销营业执照,清除生产原料、固体废弃物和排放的污染物。

第二批是对位于自来水公司5号、12号取水井附近的享利编织厂、杜厂征塑料厂、老马编织厂等进行拆除。

5月22至26日为企业自主拆除阶段;5月27日至6月1日为分散行动、相关职能部门自主执法阶段,对不能按期拆除的企业有关违法违规进行查处;6月2日至3日为集中行动、联合执法阶段,由市政府组织公安、环保、电业、建设、规划、工商、水利、技术监督等部门和古城办事处,对不能如期拆除的企业依法实施强行拆除。

拆除标准: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施和有关违法建筑,吊销营业执照,清除生产原料、固体废弃物和排放的污染物。

第三批对湍河、赵河、刁河、排子河、运粮河等沿岸的涉水企业有关污染问题进行治理。对嘉田化工污染治理设施部分设施不到位,不能同时投运;锦桥纸业、富成盛化工、张村淀粉厂等企业长期违法试生产,污染处理设施运转不正常;第一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星光厂、金星啤酒厂污水处理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转等问题;污水处理厂管网不配套,进水水质浓度偏低;禾尔康农药厂、兴禾化工污染问题等进行集中整治。

5月22日至6月1日为企业自主整治阶段,实现水污染物双达标(排放污染物达标、出境水断面达标);6月2至15日为分散行动、相关职能部门自主执法阶段,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进行依法查处;6月16日至7月16日停产整顿,停产标准为停供生产用水和生产用电;7月17日至20日为集中行动、联合执法阶段,由市政府组织公安、环保、电业、建设、规划、工商、水利、技术监督、金融、安监等部门,对停产整顿不到位,严重影响我市出境水达标或污染严重,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关闭标准: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施和有关违法建筑,吊销营业执照,清除生产原料、固体废弃物和排放的污染物。

(二)噪声污染整治时间安排和方法措施

1、5月22日至5月25日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自行整改阶段,通过自行整改,消除环境噪声污染。

公安局向社会发公告,禁止在城区内燃放氢气炮、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告知露天歌舞经营者夜间(21:00—8:00)禁止使用可能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大音量器材。

环保局对违法排污的娱乐场所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5月26日至6月10日为分散行动、相关职能部门自主执法阶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6月11日至15日为集中行动、联合执法阶段。由市政府组织公安、环保、文化、电业、建设、工商、消防、税务等部门联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个体户工商户予以取缔。

取缔标准:断水断电,拆除或扣压经营设施,吊销有关证照。

(三)大气污染整治时间安排和方法措施

5月22日至6月24日为企业自行整改阶段,通过自行整改,实现燃煤锅炉烟尘达标排放;6月25日至10月31日为分散行动、相关职能部门自主执法,对不能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依法查处;11月1日至10日为集中行动、联合执法阶段,由市政府组织公安、环保、电业、建筑、工商、水利、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企业所在乡镇(办事处),对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拆除。

拆除标准:断水断电,拆除燃煤锅炉等生产设施和有关违法建筑,吊销营业执照,消除生产原料、固体废弃物。

五、部门分工及职责

环保部门:

1、依法对需要整改(治理)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下达限期整改治理通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整改情况;

2、负责对需要整改(治理)的企事业单位水、噪声、大气排放情况进行及时监测和日常监管;

3、对拒不拆除、整改(治理)或不能按期拆除、整改(治理)的水、大气、噪声污染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4、负责督察并按照关闭拆除程序送达关闭拆除决定;

5、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置防护网。

相关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

1、通知、督促所辖区企业限期整改(治理)或限期拆除;

2、拆除所辖被关闭取缔企业的生产设施,清除生产原料;

3、做好所辖被关闭取缔企业人员的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建设、规划部门:

1、对拒不拆除、整改(治理)或不能按期拆除、整改(治理)造成水、大气、噪声污染的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对被依法拆除、关闭取缔(拆除)和停产整顿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停供生产用水,并负责拆除其违法建筑,清除固体废弃物和污染排放物。

公安部门:

1、向社会发出通告,依法禁止在城区内燃放氢气炮,并对偶发噪声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向社会发出通告,依法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招揽生意,并对商业噪声进行日常监管,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向社会发出通告,依法禁止露天歌舞点超时经营,并对露天歌舞点的营业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依法对拒不拆除、整改(治理)或不能按期拆除、整改(治理)造成污染的企业单位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依法吊销被取缔经营性娱乐场所的有关特许、备案等;

6、做好被关闭取缔企业在被关闭取缔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对妨害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依法处理;

7、经侦大队依据职能,对拒不拆除、整改(治理)或不能按期拆除、整改(治理)的污染企业 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水利部门:

1、对拒不拆除、整改(治理)或不能按期拆除、整改(治理)造成污染的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2、对被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取水;对停产整顿的企业停止生产取水;

3、对向主要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污物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清理污染物。

工商部门:

1、对拒不拆除、整改(治理)或不能按期拆除、整改(治理)造成污染的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2、对被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电业部门:

1、对拒不拆除、整改(治理)或不能按期拆除、整改(治理)任务,造成污染的企业单位的违法用电行为予以查处;

2、对被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停止供应的生产用电;

3、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它不符合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国税局、地税局:

对拒不拆除、整改(治理)或不能按期拆除、整改(治理)造成污染的企业单位的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查处。

土地局:

根据职能,负责依法查处被关闭取缔(拆除)企业的违法占地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卫生局:

根据职能,对拒不拆除、整改(治理)或不能按期拆除、整改(治理)造成污染的企业单位予以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技术监督局:

根据职能,对拒不拆除、整改(治理)或不能按期拆除、整改(治理)造成污染的企业单位进行依法查处,查扣被关闭企业的不符合技术要求和质量不达标设备。

安监局:

对拒不拆除、整改(治理)或不能按期拆除、整改(治理)造成污染的企业单位进行依法查处。

文化部门:

1、依法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营业性娱乐经营场所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依法吊销、暂扣被取缔或停业整顿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消防部门:

依法对拒不拆除、整改(治理)或不能按期拆除、整改(治理)造成污染的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进行依法查处。

金融部门:

收回拒不拆除、整改(治理)或不能按期拆除、整改(治理)造成污染的企业单位贷款。

工业局、二轻公司:

对市自来水公司取水井附近的企业租用原国有、集体企业土地或厂房的,三天内终止合同并做好思想工作。

监察部门:

根据职能,对集中行动中,工作不力、行动懈怠、落实不到位的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广电部门:

对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活动进行全方位报道。

六、组织领导

1、为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要求,成立以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褚清黎为组长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2、实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汇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解决整治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并对行动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3、实行责任追究制。按照市政府分工,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乡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管重处,对不按照市政府要求履行职责、工作懈怠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环境事故的,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邓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邓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褚清黎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余  雷    市政府副秘书长

        许平安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闫庆吉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程传平    市监察局局长

        张洪波    市司法局局长

        郭保仁    市建设局局长

        张宛生    市工商局局长

        郝洪超    市公安局副局长

        闫富传    市文化局局长

        肖宗全    市安监局局长

        侯宝永    市电业局局长

        张中锁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张君傲    市政府目标办主任

        万洪志    市广电局局长

        杨国玉    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许平安兼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62194877。 

主题词:环保  专项行动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南阳市环保局。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22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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