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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残女性:婚姻、性自主权与生育权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2月14日 13:15

近日,有两条智残女性的婚姻新闻引起了不少关注,甚至官方还发布了调查声明。

其一:湖南长沙一对夫妻,在未生育时,捡到一名被丢弃的女婴。28年以来,夫妻俩尽心抚养身患小儿麻痹症且先天性智力低下的养女,后来该养女结婚嫁人,并生下了一个健康活泼的女儿,夫妻俩又帮她照顾女儿,并称“她的这一生,我们做父母的,都要为她考虑”。该条新闻让许多人感动,因为这对夫妻的善良而感动。同时,该条新闻也引发了很多人的担忧,甚至指责,因为该养女出嫁并生女。

其二:河南泌阳一55岁男子与一20周岁的智残女性举办婚礼一事,先后有网友以“未成年女童嫁给中年男子” “智残女子被迫嫁给老头”等话题引发热议。事发后,泌阳县组织了公安、民政、法院、妇联和当地政府组成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并得出结论“民政部门不能给他们办理结婚证,因为女子是智残人士,不能真实表达其愿意不愿意结婚。但综合看此事件,不能说他们的同居是违法的。”

纵观这两条新闻引发热议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虽因智残人士引起,但不仅涉及婚姻有效与否的法律问题,还涉及智残人士应不应该生育的道德问题,甚至还有讨论比较少的性自主权的问题。本文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略作梳理分析:

一、智残人士与民事行为能力

1.何为智残人士?

智残即智力残疾,也称智力障碍。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 2006年12月02日发布,至今有效的《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中关于智力残疾标准的规定,“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

2. 智残可有等级区分?

根据前述标准的规定,为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参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能迟缓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 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照料;运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只在下肢、手及颔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二) 二级智力残疾(重度):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生活能力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

(三) 三级智力残疾(中度):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不完全;实用技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常识,但阅读和计算能力很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四) 四级智力残疾(轻度):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实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别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

3. 智残人士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几级智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几级智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由于前述标准为行业标准,并非法律规定,因此,不能简单的不智残等级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具备与否划等号。

若想确定智残人士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与否,则需要经过司法鉴定。

二、智残人士与婚姻

1. 法律是否禁止智残人士结婚?

原《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原卫生部发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在附件3中就有关影响婚育的几种疾病的诊断要点,供婚保医生参考的标准中明确:精神发育迟滞或称精神发育不全,迟滞或智力低下,是指出生前或出生后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发育障碍,表现以智力低下为主的征候群,分3类:

第一类:重度智力低下(白痴)

智商在25至30以下,相当婴儿智力,不会说话,只能发音,感情反应基于原始本能状态,生活不能自理,无防卫能力。禁止结婚。

第二类:中度智力低下,(痴愚)占20%左右。智商在25至50,培养教育后只会简单生活用语,词汇贫乏,连贯性差,教育后有简单数的概念和简单劳动,生活半自理,很难进行学习。可以结婚,不能生育。

第三类:轻度智力低下,(愚鲁)约占75%。智商在50至70,发病率3‰,发音较前清楚,培养后可学会连贯用语,思维能力差,分不清主次,技能有困难,能从事简单劳动,生活能自理。可以结婚,不宜生育。

有上述规定可知,虽然原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但从原卫生部的指导意见看,智残并不当然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原《婚姻法》被废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由此可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已经被废除。

综上所述,智残人士并非一定被法律禁止结婚。

2. 既然法律并不当然禁止,那么智残人士是否可以依法结婚(登记)?

结婚显然是一件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规定,而婚姻权利属于法律对特定权利的规定,在特定权利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该规定。

换言之,结婚行为必须由婚姻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亲自施行,不能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施行。

因此,智残人士能否结婚取决于其能否辨认自己的结婚行为。

3. 智残人士与现实婚姻

截至目前,第一篇新闻尚未看到官方的有关声明,不能断言二人结婚登记与否;第二篇新闻官方已然声明,不能结婚。

虽说这两则新闻引起了不少讨论,但也不过是社会的冰山一角。据相关报告,我国致残人数早已逾千万。这些人的婚姻状况究竟怎样,笔者暂时未关注到专门的行业分析报告。

从现实发生的情况看,很少有人主动去进行司法鉴定,从而确定智残人士的民事行为能力。一部分智残人士进行了婚姻登记,其中不排除存在部分是通过社会关系取得登记的可能;另一部分智残人士则是通过举办婚礼的风俗进行“结婚”,并未取得民政部门登记的结婚证。

从法律的角度讲,已进行婚姻登记部分智残人士的婚姻效力要区分对待,并不能当然的认可其效力,也不能当然的否定其效力,关键要看其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具备结婚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其婚姻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如果不具体结婚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属于无效婚姻,自始至终不发生婚姻效力。对于未登记的“结婚”,则当然不发生婚姻的效力。

三、智残女性与性自主权

从权利上说,男女双方都具有性自主权,但从法律保护上来讲,对于女性的性自主权的保护显然更为严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虽然夫妻之间有发生两性关系的权利与义务,而发生两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与结婚与否并不直接相关,其关键还是要看女方是否自愿。

鲁迅先生在《纪念刘和珍君》一文中说:“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 在20岁致残女性嫁给55岁中年男人事件中,通过媒体公布的视频可知,该智残女性,不会说话,不会走路,也不会认人。这就很难让人相信该中年男人“迎娶”该智残女性只是纯粹地为了照顾她。

就当今社会而言,常人之婚姻已然现实而又残酷,况智残人士乎!

略作深思,已然不寒而栗。

这是一个现实又残酷的问题,也可以说是一场赤裸裸的交易,以智残女性的性自主权甚至生育权换取对方的扶养,不言自明,却又无人道破。

我无意苛责此类残智女性父母“残酷无情”,也无意指责“结婚”对象的“图谋不轨”。谁都不是圣母。我们不能指望所有的残智女性的父母或者其他亲人都能养其一生,也不能指望社会爱心人士的爱心资助能够社会问题解决,而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更非一朝可成。与当下而言,这是一个国家法律与社会现实甚至道德评价的难以调和的矛盾。

四、智残女性与生育权

从第一则新闻报道看,二者已经育有一女,身体健康。很多人表示庆幸,庆幸其女健康;也有很多人提出了质疑,质疑其为何要生育,毕竟从医学的角度考虑,先天智残的后代很大概率会有问题。

第二则新闻报道中,二人属于“新婚”,但已有相关报道,该中年男人“还是希望有个孩子”。他还表示不知道女孩智力有问题可能会遗传,也没有咨询过。看过报道后不免令人担心。

生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不论性别,不论健康与否,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生育权。即便是存在婚姻关系,一方也无权强迫另一方生育,更不论其他关系。

基于女性先天生理的特性,和男性有着根本上的不同,她们体内的子宫可以孕育生命,故此,其生育能力已经通过灰色途径赋值议价。对于残智女性而言,其生育能力,对于有生育需求却又能力有限的人群来说,便显得尤为突出,甚是不排除一些人视其为生育机器。

而对于先天智残女性来说,其生育的后代本就存在很大的健康风险。二者联系到一起,很大可能是一场悲剧的延续。

因此,以生育为目的,与智残女性结合的情况应该是我们最不希望看到的。

五、结语

关于残智人士的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不可能依赖于某一个人或者一群人来解决,最终还是要依靠这个社会来解决。

随着我国的法治建设,法律制度越来越健全,每个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应越来越强。希望我国有更为便捷简易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制度,也希望智残人士的监护人能够有主动为其进行鉴定的意识,予以明确其行为能力。

同时,更期待我国能够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残智人士或者存在残智人士的家庭一个保障,使得残智人士不再被视为负担或者是事实上的负担,进而无奈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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