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15岁少年过量饮酒后身亡,谁该担责?丨洛法案例
现代社会中
朋友聚会时把酒言欢
烦闷失意时畅饮两杯
喝几杯也成为了
一种调节气氛、放松身心的方式
但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关键阶段
应当远离酒精的伤害
一旦因酒发生事故
必将追悔莫及
近日,伊川县法院
就审结一起因未成年人过量饮酒死亡
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一起进入今天的普法时间
......
基本案情
15岁的骆某辍学后与朋友严某、吴某在外共同租住房子。2022年的某一天,三人到网吧上网后到朋友租住的房子里休息,直至凌晨3点。三人从朋友小区出来先后三次进入附近一超市购买白酒。期间,骆某与严某相继饮酒,吴某未饮酒。
最后一次在超市内喝酒时,骆某用500ML的白酒与严某的200ML白酒对碰,两人一口气喝完。骆某还委托被告吴某进行录像,用于发放快手视频。
骆某与严某因过量饮酒发生呕吐后不醒人事,几人共同将骆某送至其租住的公寓内。后吴某与严某又到网吧上网,留骆某至房内休息。期间28小时内,骆某一直未苏醒,但呼吸正常,没有呕吐现象。直至当日凌晨5点,吴某发现骆某情况异常,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骆某经医生抢救无效后被宣告死亡。悲痛万分的骆某父母将严某、吴某、某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其对骆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严某、吴某、该超市是否该承担过错责任?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严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份额;被告吴某同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父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超市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的责任份额;骆某父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说法
经法院审理查明,骆某饮酒时,作为成年人的严某不但未予劝阻,反而与未成年的骆某碰饮;骆某酒后出现呕吐及醉酒状态,被告严某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也未尽到有效照顾义务,存在过错责任及赔偿义务,结合本案实际及其过错程度,被告严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份额。
被告吴某虽同为未成年人,但作为骆某的同行者,在骆某喝酒后出现醉酒现象,并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由其监护人(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某超市的雇员张某违反法律规定,出售酒时未认真核实买酒者的年龄,出售白酒与骆某的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某超市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的责任份额。
同时骆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时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后果并应当对自身的行为加以控制,骆某出于自愿心理大量饮酒导致其死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原告作为其的法定监护人对骆某的教育、安全疏于监管,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对喝酒的性质和危害认识不足,自我保护的能力也相对较弱,因此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并予以特殊的保护。
本案中,父母的疏于管教、严某的未予劝阻、骆某的不自爱等都是造成这场悲剧的原因,令人十分痛惜。
在此大力呼吁:未成年人是要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社会各界应自觉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让他们远离酒的伤害,共同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聚会时,如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形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原标题:《痛心!15岁少年过量饮酒后身亡,谁该担责?丨洛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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