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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未重视药物副作用,终致患者精神崩溃自杀身亡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2月14日 14:57

一、患方陈述

2021年4月24日,二原告的女儿王某某因咳嗽不止到被告处住院就诊,于2021年5月5日出院。2021年5月8日,患者王某某因“咳嗽1月余,加重伴皮肤瘙痒1天”再次到被告住院治疗。

2021年5月17日上午,王某某进行常规输液治疗,在输液过程中,王某某突然神经失常,在病房内大喊大叫,家属当即通知医生,医生到病房后,仅是停止输液,没有对患者进行进一步专科检查。原告当日留院陪护女儿,但女儿精神失常的状态仍在持续,且有大小便失禁的症状。

2021年5月18日上午,患者王某某的精神状况并未好转,被告也未对其进一步诊疗,同日下午13时许,患者王某某从被告病房外走廊窗口跳楼,并于同日15时08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1、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诊疗义务,对患者的诊疗措施不当。被告并未告知患者及家属药物和输液治疗可能引发的精神失常副作用,患者自开始精神失常到跳楼,精神状况恶化持续了近24小时,饱受精神压迫,但被告在此期间未对患者进行专科精神检查或开具药物缓解病情。

2、被告医务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护理操作规范履行职责。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属I级护理,但被告未严格按照I级护理的要求定时巡视患者、未及时注意观察患者病情和精神状态的变化。

3、被告在公共安全管理以及安全防护方面未尽到相应责任。

三、被告x市人民医院辩称

1、被告对患者的诊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患者入院后,被告予以抗炎、对症治疗,在使用伏立康唑抗感染前,也告知患者使用药物的不良反应,患者表示理解并同意使用,在患者出现情况后,被告也及时调整用药方案,并对患者使用对精神疾病有一定抑制作用的药物。

2、被告三号楼建筑装修符合消防安全及医疗机构传染病房的防护要求。患者住的感染科三楼设有安全防护栏,符合医疗机构的安全防护条件,并经过验收合格。

3、被告对患者的护理及时且严格按照护理操作规范履行职责,在护理方面被告不存在过错。

4、被告认为患者自杀系因确诊精神病十几年,精神状态较差,经过长期精神折磨而失望,进而精神崩溃。

5、被告理解患者家属的悲痛,也同情患者及家属,但在赔偿方面,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上也无法得到支持。

四、庭审意见

本案中,被告在对患者进行治疗过程中,使用伏立康唑抗真菌治疗时,并未充分具体的告知患者及其家属伏立康唑的不良反应,使患者及家属未能有效应对不良反应。被告辩称其已告知患者伏立康唑的不良反应,但被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已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因此,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且在患者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形时,被告虽立即调整用药方案,对患者停止使用伏立康唑,并对患者使用对精神疾病有一定抑制作用的药物,但被告并未就患者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进行会诊或进一步的精神检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缓解患者精神情绪,最终患者精神崩溃跳楼自杀且抢救无效死亡。

因此,患者王某某的死亡与被告的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现原告主张被告在本案中承担10%的民事责任,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本案实际情况,对于原告该部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92244.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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