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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1月24日 16:34

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2-04 点击数:951

岭师体育〔2019〕86号

校内各有关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管理办法(试行)》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体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岭南师范学院

    2019年3月25日

岭南师范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体质健康工作的通知》(粤教体函〔2018〕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是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机构,下设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是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的职责:

(一)完成教育部、教育厅布置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

(二)为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及有关部门提供数据,为学校体育工作及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意见参考。

(三)组织开展全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

(四)协助社会完成其他体质健康测试工作;

(五)根据测试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对测试结果进行科学研究。

第四条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教务处职责

提供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及体测成绩的应用。每年新生进校后,向公共体育部提供新生基本信息(包括学号、姓名、性别、院系、专业、身份证号码、学生来源、出生年月、民族等)。当学生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公共体育部更改体质测试数据库中的学生信息;

将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级评分成绩列入学生成绩档案;

将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纳入毕业审核环节,执行教育部未达50分不予毕业规定。

(二)二级学院职责

负责组织本院学生在规定的测试时间,按测试要求参加测试;

确定负责本院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联系人,加强与体育指导教师的联系,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共体育部关于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各类信息。

(三)公共体育部职责

建立《标准》测试的数据库,准确、及时地将学生的各项信息,录入体质健康测试数据库;

组织实施测试工作,对学生测试数据进行统计、评分,以网络形式向学生公布体质测试结果;

鉴定学生因伤、残、病等提出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鉴定结果存入档案并安排参与康复保健课学习;

负责汇总评定学生每学年《标准》等级,填写《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大学)》,并于学生毕业前连同《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移交学生处和教务处;

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和制定促进学生体质健康的课外体育活动的计划和实施办法等。

(四)相关部门职责

后勤管理处负责提供测试场地;

资产与实验管理处负责提供测试器材;

保卫处负责做好其他相关安全防范措施;

校门诊部负责提供新生入学体检后的健康证明,作为学生参加测试的健康依据;在耐力项目测试时,现场必须配备急救车和医护人员,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测试组织

第五条 测试内容:身高、体重、肺活量、50米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一分钟仰卧起坐(女)。

第六条 测试时间:以周末为主。具体安排将提前在校园网公布,以网络预约方式进行。

第七条 测试方式:采用教育部认证的全自动体质健康测试系统进行测试。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测试者,由学院统一请假,另行补测。

第九条 对体质健康测试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本项成绩按无效处理,且不能参加当年补测,并取消当学年度各种荣誉称号、各类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第四章 测试成绩管理及使用

第十条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负责体质测试数据统计、整理,按时按要求上报至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情况将在一定范围公布,学生体质健康结果列入学校综合目标效能考核中的本科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学生体质测试参测率与结果列入学校年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报告。

第十二条 一、二年级学生体质测试成绩计入当学年度第一学期体育成绩,占学期体育总成绩的30%。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评定学生体质测试学年总分,评定等级为: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四条 学生体质测试成绩75分及以上方可参加各种荣誉称号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本条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当学年体质测试成绩未达到50分,按结业处理,本条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因身体缺陷、慢性病、心脏病、先天发育不良等疾病,可凭湛江市内三甲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或学校门诊部证明,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经体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常毕业、参加各种荣誉称号及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七条 交换生持所交换的国内学校体质测试成绩证明到学生体质测试中心办理相关免予测试事宜。若所交换的学校非国内高校,当学年免予体质测试,可直接参加各种荣誉称号、各类奖学金的评选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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