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婚前“坦白”为婚姻保驾护航
自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对于结婚前的患病情况是否应该告知,什么程度的病情需要告知,舆论存在不同看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10月22日《羊城晚报》)
婚姻平等体现在具体的权利与义务上,也要求婚姻双方保障彼此的知情权,避免因隐瞒相关情况加重对方义务或给对方权利带来损害,这也是婚姻忠诚的伦理道德要求。健康状况也是如此,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甚至是影响到生育的疾病,会给另一方带来沉重的义务或导致生育权利受损,这些后果是可以预知的。但是,如果在婚前已知而不告之,主观上已经有了欺骗的故意。一旦结婚,往往就会构成现实的伤害。
立法明确“重大疾病婚前告之”的义务,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为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婚姻生活的和谐稳定。
当然,立法明确“重大疾病婚前告之”的义务,作为婚前应当遵循的原则,提醒拟结婚的双方彼此坦诚并慎重对待——初衷良善,但作为调节婚姻关系的依据则又复杂得多。比如,“重大疾病”怎么认定、怎么把握?事实上,医学上的“重大疾病”较之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的范围要大得多,如果认定过宽,无疑会让一些群体的婚姻权利受到损害;又如,“不如实告之”怎么认定、如何证明,等等?
即便是“为保持法律的延续性,不宜在法律中规定何种疾病为重大疾病”,也需要配套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如通过下位法明确“重大疾病”的标准,婚前健康告之义务行使的形式,以及因此主张撤销婚姻的条件、标准、程序,对婚姻双方予以公平的保护。此外,在制度上应将婚前健康等告之义务的行使,纳入到婚姻登记前的服务中来,从而提高婚检率,减少隐瞒疾病等情况的发生。
网友说
@若人生只如初见——有传染性疾病不要隐瞒,婚检检查出一方有传染性疾病应该相互告知。如果两个人真心相爱,做好预防工作,也能减少传染性疾病的再次传染。
@小丑横扫千军——必须的。这是对另一方负责也是对未来的孩子负责。
@4093253717038——有一个同事就是上当受骗者。国家出台这个规定,我举双手赞成。
@浮华流年说事——婚检是必要的,结婚前的婚检结果另一方应该有知情权,尤其是对方有传染性疾病和重大疾病时,对方更应有知情权。
@下不了吆台——婚姻本来就应该坦坦荡荡,以免婚后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害了自己也害了孩子。真心爱你的人会接受你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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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重大疾病婚前“坦白”为婚姻保驾护航 https://www.trfsz.com/newsview605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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