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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职业健康如何保护?一起来详细了解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1月24日 18:54

《中国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2022年版)》第六条

女职工依法享有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职业健康保护。

国家哪些法律对女工保护作了规定?

◆ 2005 年修订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 2009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2012 年我国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2018年修订了《职业病防治法》

◆ 2019年修订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 2021年修订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管理规定》

以上法律法规中都对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做出了具体要求。

职业病危害对女工健康影响有哪些?

对月经功能的影响。已知有近 90 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可引起月经异常,包括强噪声、振动、重体力劳动,以及多种化学物质如铅、汞、二硫化碳、苯系化合物、汽油、三硝基甲苯、氯乙烯等。

对生育功能的影响。一是对性腺的损伤。接触高强度噪声、铅、汞、镉、氯乙烯、麻醉气体等可致不孕的相对危险度增高,接触二硫化碳、多环芳烃、 烷化剂、电离辐射等,可使卵巢功能早衰或绝经年龄提前,接触烷化剂可导致染色体畸变或基因突变,造成流产。二是对胚胎发育的影响。负重作业、全身振动作业、接触高浓度铅、汞、二硫化碳、苯系化合物、环氧乙烷及从事橡胶加工的女工,接触麻醉药和抗癌药物的女性医护人员均存在自然流产率增高的危险。接触甲基汞、二硫化碳以及从事橡胶生产的女工,孕期接受过量辐射线照射的女工,可使胎儿先天性畸形发生率明显增加。三是对胎盘的影响。铅、汞、二硫化碳、一氧化碳等可经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对胎儿生长发育产生不良影响。

对妊娠母体的影响。怀孕期间机体对职业危害因素如铅、苯、一氧化碳等毒性作用易感性增高。铅、苯系化合物、二硫化碳、三氯乙烯、几内酰胺、汞等有害因素能促使妊娠及分娩并发症的发生。

对新生儿、乳儿的影响。有母亲在孕期接触苯,出生婴儿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报道。产后通过工作服或体表污染将铅尘、苯胺燃料、石棉等带回家中影响婴儿的健康。能通过乳汁分泌进入婴儿体内引起婴儿中毒的毒物有铅、汞、镉、砷、苯、二硫化碳、多氯联苯、有机氯、三硝基甲苯、氯丁二烯、烟碱等。

振动对女工健康的影响。如强烈的全身振动,可引起月经不调、子宫脱垂、早产、流产等。

电离辐射对女工和胎儿的影响。小剂量放射线照射性腺时,可出现月经机能障碍、月经周期延长,而血量减少,停止接触后可恢复。小剂量放射线长期作用可引起生殖细胞的基因突变;大剂量放射线照射可出现不可逆的损伤,还可引起染色体畸变。一般认为,300R 以上的照射可以对性腺造成不能恢复的损伤,甚至失去生殖能力而导致不孕。研究还表明,电离辐射可导致胚胎死亡或出现各种类型的发育缺陷。

女职工所禁忌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矿山井下作业;

◆ 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kg的作业。

月经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备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工作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怀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 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工作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3、工作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职业健康如何保护?

合理安排女工劳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宜安排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作业。

做好上岗前体检。患有子宫位置不正、慢性附属器官炎症者不宜从事负重作业;有月经障碍者不宜从事接触铅、苯系化合物、二硫化碳等化学物质的工作。

做好女工特殊生理周期的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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