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函〔2022〕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精神,加强医院疼痛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在全国开展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现将《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联系人:钟旭、张牧嘉
联系电话:010-68791885、68791778
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联系人:段华鹏
联系电话:010-59957760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2022年12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探索建立医院疼痛综合管理制度,规范医院疼痛综合管理流程,提升疼痛综合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定数量的医院开展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医院)。发挥试点医院的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疼痛综合管理。建立健全医院疼痛综合管理制度,规范疼痛综合管理流程,提升疼痛诊疗能力和相关技术水平,力争实现试点医院门诊、急诊和住院患者及时获得疼痛诊疗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就医满意度。
二、试点工作内容
(一)建立疼痛综合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建立全院疼痛综合管理制度,根据疼痛综合管理流程及有关要求(见附件1)制定全院疼痛综合管理流程,统筹各相关科室,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科室之间的协作。鼓励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全院疼痛综合管理智慧化建设。
(二)提高医务人员疼痛诊疗能力。医务人员在各医疗环节对患者原发疾病进行诊断及治疗的同时,应当提高疼痛管理意识,重视患者疼痛主诉,全面评估患者疼痛病情,规范开展疼痛诊疗。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疼痛治疗中的作用。医院应加强对相关专业医务人员(麻醉科医师、疼痛科医师、各相关科室医务人员)的临床培训、模拟演练和考核测评,提升疼痛诊疗水平,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疼痛诊疗服务。
(三)探索建立院内激励机制。建立符合疼痛综合管理相关工作特点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体系。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以及做出突出成绩的疼痛综合管理医务人员和有关行政人员予以一定的政策倾斜,提高工作积极性。
(四)发挥试点医院示范带动作用。各试点医院应当定期组织疼痛综合管理规范化培训,大力推广疼痛综合管理理念,发挥辐射带动效应,通过帮扶、协作、接收进修等形式,将疼痛综合管理经验向其他医疗机构推广。鼓励试点医院结合自身实际,在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创新开展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医院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疼痛管理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五)加强对患者及家属的健康宣教。医院应当开展疼痛相关知识的健康宣教,对患者及家属开展疼痛自我评价知识科普,提高患者及家属对疼痛的正确认识,提升社会对疼痛相关知识的认知度。
三、试点医院基本条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
(二)具备麻醉科或疼痛科;
(三)具备开展疼痛诊疗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良好的疼痛综合管理工作基础。2022年工作至少满足以下一项内容:无痛胃肠镜占胃肠镜总数比例≥20%;无痛纤维支气管镜占纤维支气管镜总数比例≥5%;椎管内分娩镇痛率≥20%。
(五)医院给予必要的人员、硬件和政策支持。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2年12月-2023年1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联合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试点工作方案,遴选并推荐参与试点的医院,分别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公布试点医院名单。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2月-2025年12月)。各试点医院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指导。
(三)跟踪评估。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疼痛综合管理试点评估指标(见附件2),组织对本辖区试点医院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自2023年起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报送年度工作情况和评估结果。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对全国试点工作开展基线调查、年度评估和总结评估,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评估结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疼痛综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支持,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试点医院加强指导,掌握试点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对全国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三)做好总结宣传。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各试点医院应当高度重视开展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的总结宣传,提炼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加强宣传。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在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国宣传推广各地疼痛综合管理的典型经验。
附件:
1.疼痛综合管理流程及有关要求
2.疼痛综合管理试点评估指标
关于印发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函〔2022〕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精神,加强医院疼痛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在全国开展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现将《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联系人:钟旭、张牧嘉
联系电话:010-68791885、68791778
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联系人:段华鹏
联系电话:010-59957760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2022年12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探索建立医院疼痛综合管理制度,规范医院疼痛综合管理流程,提升疼痛综合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定数量的医院开展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医院)。发挥试点医院的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疼痛综合管理。建立健全医院疼痛综合管理制度,规范疼痛综合管理流程,提升疼痛诊疗能力和相关技术水平,力争实现试点医院门诊、急诊和住院患者及时获得疼痛诊疗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就医满意度。
二、试点工作内容
(一)建立疼痛综合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建立全院疼痛综合管理制度,根据疼痛综合管理流程及有关要求(见附件1)制定全院疼痛综合管理流程,统筹各相关科室,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科室之间的协作。鼓励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全院疼痛综合管理智慧化建设。
(二)提高医务人员疼痛诊疗能力。医务人员在各医疗环节对患者原发疾病进行诊断及治疗的同时,应当提高疼痛管理意识,重视患者疼痛主诉,全面评估患者疼痛病情,规范开展疼痛诊疗。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疼痛治疗中的作用。医院应加强对相关专业医务人员(麻醉科医师、疼痛科医师、各相关科室医务人员)的临床培训、模拟演练和考核测评,提升疼痛诊疗水平,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疼痛诊疗服务。
(三)探索建立院内激励机制。建立符合疼痛综合管理相关工作特点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体系。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以及做出突出成绩的疼痛综合管理医务人员和有关行政人员予以一定的政策倾斜,提高工作积极性。
(四)发挥试点医院示范带动作用。各试点医院应当定期组织疼痛综合管理规范化培训,大力推广疼痛综合管理理念,发挥辐射带动效应,通过帮扶、协作、接收进修等形式,将疼痛综合管理经验向其他医疗机构推广。鼓励试点医院结合自身实际,在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创新开展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医院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疼痛管理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五)加强对患者及家属的健康宣教。医院应当开展疼痛相关知识的健康宣教,对患者及家属开展疼痛自我评价知识科普,提高患者及家属对疼痛的正确认识,提升社会对疼痛相关知识的认知度。
三、试点医院基本条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
(二)具备麻醉科或疼痛科;
(三)具备开展疼痛诊疗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良好的疼痛综合管理工作基础。2022年工作至少满足以下一项内容:无痛胃肠镜占胃肠镜总数比例≥20%;无痛纤维支气管镜占纤维支气管镜总数比例≥5%;椎管内分娩镇痛率≥20%。
(五)医院给予必要的人员、硬件和政策支持。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2年12月-2023年1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联合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试点工作方案,遴选并推荐参与试点的医院,分别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公布试点医院名单。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2月-2025年12月)。各试点医院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指导。
(三)跟踪评估。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疼痛综合管理试点评估指标(见附件2),组织对本辖区试点医院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自2023年起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报送年度工作情况和评估结果。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对全国试点工作开展基线调查、年度评估和总结评估,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评估结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疼痛综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支持,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试点医院加强指导,掌握试点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对全国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三)做好总结宣传。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各试点医院应当高度重视开展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的总结宣传,提炼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加强宣传。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在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国宣传推广各地疼痛综合管理的典型经验。
附件:
1.疼痛综合管理流程及有关要求
2.疼痛综合管理试点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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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关于印发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https://www.trfsz.com/newsview63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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