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保健品的选购成为年底购物的热点和焦点。在“保健”市场乱象专项整治百日行动中,巴东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信陵镇一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待售的中科富硒磁疗能量枕涉嫌虚假宣传,其包装标识为“•有效治疗打鼾•可缓解压力保护颈椎•抗疲劳失眠时可对神经进行调节”、“92种营养素、47种抗氧化剂、18种氨基酸、36种抗炎化物、有效降三高”和“全国统一零售价998元”。经初步调查,该公司对其广告宣传的内容不能提供任何证明文件,仅提供网购交易凭证,实际进价15.5元。调查中,该公司称涉案的中科富硒磁疗能量枕是春节期间促销给消费者的赠品。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帮助消费者正确选择和理性、科学消费保健品,避免上当受骗,巴东县工商局、县消委维权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保健品虚假宣传消费陷阱。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帮助消费者正确选择和理性、科学消费保健品,避免上当受骗,巴东县工商局、县消委维权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保健品虚假宣传消费陷阱。
一、保健品不能替代药品
保健品不具备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任何宣称保健品治病、防病的行为,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要求的。消费者不要轻信保健品能够“治未病”“预防和治疗多种疾病”等以防治疾病为噱头的夸大、虚假宣传行为。
二、不贪小便宜远离忽悠
为达到诱导消费者购买保健品的目的,很多不法商家以“免费”为诱饵,采取亲情关爱、定期聚会、感恩答谢等方式,来获取消费者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联系方式及情感信任,进而为其“量身定制”大肆推销各类保健产品。为防止中老年消费者因保健品消费而上当受骗,建议远离所谓的专家义诊、免费体检、免费健康讲座、组织旅游、分时养生度假、以及会议营销等商家法定营业场所以外的各类保健养生宣传、经营行为。
三、谨慎识骗局莫信谎言
保健品广告治疗疑难杂症、治愈率、感恩答谢、惠民工程、政府补贴、消费维权、领导人及明星代言等多为骗局。不法商家往往打着惠民工程、政府补贴、消费维权等幌子,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身份对商品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通过虚假打折、“雇托儿”“饥饿营销法”等手段制造“现场抢购”的营销氛围,诱导消费者按所谓的“疗程”“优惠”大批量购买产品。甚至有的打着各种社会组织和消费维权的旗号,声称能帮助消费者追讨被骗买保健品款项,诱使消费者落入“连环骗”的圈套。当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应当谨慎面对,拿不准的可与亲戚朋友沟通,或者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咨询,了解真实情况后再行购买。
四、索要保存证据依法维权
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消费者不仅要做到掌握起码的辨识商品真伪的能力,而且还应当做到掌握基本消费维权知识,购买保健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应当选择正规商家,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并妥善保留购买小票,主动索要发票,保存在线交易记录等必要的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积极通过正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经营者对以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应当保证其质量和性能。
通讯员丨何 谦
实习编辑丨熊逸欣
校对丨赵丹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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