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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及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1月25日 08:23

湘卫监督发〔2021〕1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及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

为保障本省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加强食品及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现将《湖南省食品及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

湖南省医保局

 湖南省药品监管局

                               2021年10月27日

湖南省食品及公共场所等

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加强食品及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开展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二)直接从事挤奶工作或生鲜乳收购和乳制品生产人员;

(三)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

(四)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人员;

(五)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操作人员;

(六)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七)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

(八)从事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定制式义齿、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等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工作人员;

(九)其他需要从业健康证明的人员。

第三条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应为符合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条件的医疗机构(机构标准详见附件1)。同时,应当在开展相应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申请备案待查,提交《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备案待查申请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对其健康检查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健康检查活动开展事中事后监督。

第五条 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统筹规划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合理确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布局,向社会公布健康检查对象、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健康证明办理流程和应提交材料要求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按要求开展健康检查,并对健康检查情况进行公示。

第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中的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以及手癣、指甲癣等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消毒产品、化妆品、药品生产人员)、霍乱(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药品生产人员)、阿米巴性痢疾(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药品生产人员)、手部湿疹和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化妆品和药品生产人员)。

第八条 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健康检查,按照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如实填写《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附件3),为健康检查合格人员发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附件4),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且在全省范围内互认。再次体检换证须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办理。

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应在本机构醒目位置公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范围、体检项目、审核要求及办理流程等事项。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不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其检查结果不能作为发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依据。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对申请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身份核对审查不到位、擅自改变检查项目、出具或提供虚假健康证明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停止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并限期整改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健康检查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并将其健康检查活动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推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信息化管理。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应当使用湖南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管理平台。备案待查机关应在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完成备案待查3个工作日内为其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逐步推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电子证明,健康检查电子证明可通过湖南省居民健康卡或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微信公众平台查询。从业人员确有需要的,可向健康检查服务机构申请发放实体卡。

第十四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信息的部门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机构标准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备案待查申请表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附件1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机构标准

一、基本要求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获得相关诊疗科目。

二、人员要求

1.配备有临床、放射、护理、医学检验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配备有皮肤病或相关专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临床医师、护士须持有相应专业的执业证书,注册并具备执业资格。放射医师还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医学检验人员须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主检人员应当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

三、场所要求

1.有能够开展工作的候检场所(含登记室、照相室、采血室、发证室、档案室等)并合理设置。

2.临床检验室具备独立功能区,包括病原微生物室、生化室及免疫室。

3.X线检查室采取隔室监视器透视或X线摄片装置(外出体检应配备车载X线检查装置)。

4.各候检室设有明显标志。

5.登记、照相室配备有摄像装置和身份证扫描装置,各岗位有条码扫描装置。

6.使用湖南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管理平台(网址: https://www.hnocc.com/)并确保正常运行。如使用其他系统,应按平台标准数据接口要求进行接入,并保证数据接入的完整性以及数据传输的安全性。

四、业务管理要求

1.制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制度,检查项目、检查频次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制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流程及内、外、皮肤、采血、采便、实验室检查和X线检查等作业指导书。

3.建立身份核对制度,每个健康检查环节均对从业人员身份进行核对。

4.建立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能达到相应要求,具备开展霍乱弧菌、痢疾(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等肠道传染病菌的培养检测能力和肝功能、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的检测能力。如机构无法自行开展,需提供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外包合同(协议),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检验结果报告单须上传至湖南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管理平台。

5.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消毒操作规程,按规定做好医疗垃圾的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外出体检执行此标准),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且有记录。

6.完善初检、复检、审核发证和质量控制程序,有体检原始记录保存管理的期限和要求。

7.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只能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检查(指机构在执业地址以外开展的健康检查)。外出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9.工作人员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操作规范。有满意度调查及投诉处理机制。

附件2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备案待查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机构

地址

电话

执业许

可证号

放射诊疗

许可证号

联系人

电话

移动

电话

备案待查单位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内容附后: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2.相关人员的资质复印件

3.健康检查现场示意图

4.健康检查场所相关制度

5.与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外包合同(协议)复印件(如服务机构不具备相应检验能力)

6.生物安全备案资质以及其他相关医学检验资质(如办证机构自行开展微生物实验或与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相关的医学检验项目)

附件3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类型:□食品□公共场所□药品□化妆品□饮用水□其它

编号:4301011002020010100001

一般情况

相片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健康检查信息

疾病名称

检查结果

医师签章

检查日期

备注

细菌性痢疾

伤寒和副伤寒

病毒性肝炎

(甲型、戊型)

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

(如手癣、指甲癣等)

霍乱

阿米巴性痢疾

手部湿疹

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

医疗机构(盖章有效):                       日期:

附件4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说明:编号:4301011002020010100001

区县市地址编码+机构编号+年月日+本机构检查序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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