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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综合业务 关于优化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卫职健〔2021〕4号)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2月26日 00:37

关于优化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卫职健〔2021〕4号)

发布日期:2021-03-11 16:13:00 浏览次数: 1977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2016年修正)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等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为简化事前评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我委决定优化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资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有关事项,切实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一)取消危害一般类项目评价报告的专家评审。对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要求进行专家评审。预评价报告结论为“合格”的方可提交审查,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结论为“合格”的方可申请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结论部分不得留有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待整改的事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评价报告的质量控制,对报告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弄虚作假。

(二)简化危害一般类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不组织专家验收,由2名卫生监督员依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现场进行审核并填写《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现场审核表》(见附件),按照审核标准给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建议不通过”的审核结论。审核结论为“建议通过”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审核结论为“建议整改”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整改清单,并在收到医疗机构整改报告后组织复核,符合要求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审核结论为“建议不通过”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说明理由。

《竣工验收现场审核表》等同于《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在放射诊疗许可审批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进行现场审核。

(三)调整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评价报告评审专家的人数。对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专家评审时,专家数量控制在3-5名,其中放射卫生技术专家库成员不少于3名。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专家由省卫生监督所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四)推行放射诊疗许可证电子化。放射诊疗许可证将实行无纸化,推行电子证。省级权限放射诊疗许可的证书电子化工作将于省卫生健康政务服务系统上线后启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放射诊疗许可审批过程中,要有序推进许可证正副本电子化,向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电子证,逐步替代纸质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电子证与原纸质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加强监督执法,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重点专项监督检查、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等形式,结合信用监管、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要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开展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评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弄虚作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三、提高思想认识,确保优化举措落到实处

优化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资质管理工作,是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可以减轻医疗机构负担,增强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和监管效能。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制定落实方案,及时调整规范相关文书和工作流程,积极推动落实各项优化举措。各地要将本通知精神和相关要求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确保优化举措全面落地落实。

附件: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现场审核表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10日

附件下载: 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现场审核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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