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健身减肥的心早就按耐不住了吧
A4腰、马甲线、六块腹肌、锁骨养鱼
……..
这样美好的身材怎能不心动?
健身卡自然就得安排起来啦!
在健身房健身除了会办理普通健身卡,相信热爱运动的你们,
也经常遇到过被推销私教卡的情况吧,
那么健身卡和私教卡有什么区别呢?
两张卡在转让时有什么不同呢?
这些问题健身达人们都清楚吗?
本期案件的女主角张女士似乎对这些问题都不了解呢,
让我们来看看,她遇到了什么吧
2017年1月14日
张女士在A健身公司办理两年期个人健身卡,之后又花了10000元购买25次私教课,并与该公司签订《南京A健身会员服务合同》,合同上表明张女士享受私教服务时必须是健身会员,私教服务必须在会籍有效期内完成,概不退款。
2018年1月
张女士在上了四次私教课后,因为怀孕无法继续健身和上课。而健身卡有效期还有1年,为了不浪费,同年3月31日,张女士的丈夫到A公司申请将张女士的健身卡转让给自己,之后张女士的丈夫到该健身公司继续健身。
2018年10月
张女士生育后前往A健身公司上私教课。但是该健身公司以张女士并非健身会员为由予以拒绝,并要求张女士重新办理健身卡后才可以上私教课,张女士对此感到不解,拒绝再办会员卡。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私教课费用6400元。
最终法院判决
A健身公司退还张女士私教课费用4800元
而法院是如何做出这样的判决呢
我们马上来听法官说说看
消费者权益纠纷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健身服务行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健身房侵害消费者权益
本案中,健身公司在私教服务合同中作出享受私教服务必须是公司健身会员且私教费用概不退还的约定,实质是将私教服务与健身服务进行捆绑销售,迫使消费者为享受私教服务必须先成为健身会员,并分别缴纳私教费用及会员费用。私教服务合同是该健身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法院裁判原则
张女士将会员资格转让给其丈夫后,因丧失会员资格既无法继续享受健身服务,也无法继续享受私教服务。在私教课程尚未结束的情况下,私教费用全部不予退还显然对张女士不公平。因此,A健身公司针对私教服务设置的交易条件违反了公平原则,限制了张女士公平交易的权利。另一方面,张女士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健身会员资格转让给丈夫导致私教服务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条件,其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平原则,在原告不同意继续履行私教服务合同的情况下,法官突破了合同关于概不退款的约定,判决被告返还部分私教费用。
案件Q&A
Q
本案中的健身房存在什么问题?
A
本案中的健身房捆绑销售行为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现代人越来越注重生活的品质,到健身馆享受健身服务成为一种时尚。消费者到健身馆健身时,需要办理健身卡成为健身会员享受会员服务。如果聘请私人健身教练,消费者还需要与健身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缴纳私教费用。健身公司在服务合同中约定,享受私教服务必须是健身会员。这种约定虽然看似合理,但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享受会员服务和私教服务都必须是缴纳费用,而这两种服务是可以独立分开的。健身公司将可以独立分开的服务一并向消费者销售,消费者为享受私教服务而必须先购买会员服务,这实质就是一种捆绑销售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法规定的强制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Q
本案中消费者本身是否存在过错?
A
消费者本身也是存在一定主观过错的。
造成本案这种局面的原因是消费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健身会员资格转让给自己的丈夫导致,消费者主观存在一定的过错。法官基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平原则,在消费者不同意继续履行私教服务合同的情况下,突破了合同关于概不退款的约定,判决健身房返还部分私教费用。
法官温馨提醒
该案的判决提醒消费者,我们在签订消费合同时,必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合同中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消费者应当勇敢说不,要求与经营者重新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当拒签合同。相关权利受到损害后,消费者可以通过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鼓楼法院
原标题:《在健身房享受私教服务,必须是会员身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