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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欣:儿童友好城市/社区营造的国际经验​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1月25日 19:16

儿童友好城市/社区营造的友好经验

陈欣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两大任务。儿童友好型城市/社区(Child Friendly Cities and Communities,简称CFC) 建设是实现此目标的有效途径。2015年首届“儿童友好型城市与儿童产业发展研讨会”召开,标志着我国CFC建设正式拉开帷幕。在此探索的关键阶段,国际社会的建设经验对我国CFC营造可提供一定的借麟。

问题缘起。自20世纪中期开始,儿童的权益和生活环境逐渐受到广泛关注。在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双重推动下,1959年,联合国大会发布《儿童权利宣言》;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也随即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其中明确规定各国18岁以下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四项基本权利。此后,196个国家相继签署《公约》,标志着国际社会逐渐将儿童群体视为享有平等权利的社会公民而不再是“低等成年人” (inferior adult) 。为了落实《公约》中有关构建儿童宜居城市/社区的具体计划,1996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UNICEF) 和联合国人类居住规划署联合发起儿童友好型城市倡议》 (以下简称《倡议》) 。《倡议》将《公约》中提到的儿童权利融入城市政策、法规、项目及预算等具体规划之中。2002年,联合国出台《一个适合儿童的世界》.明确呼吁成员国建设儿童友好的社区和城市。2015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对《倡议》进一步起到推动作用。截至目前,全球已有超过30个国家的1300多座城市参与CFC营造运动并取得显著成果。

研究进展。纵观现有文献,CFC相关研究主要围绕保障儿童四大基本权利和提高其主观幸福感这两大主题展开。学术界从理念模型、空间物理环境和人文社会环境这三个维度对两大主题进行交互探索。UNICEF提倡以儿童权利路径框架 (Child-Rights Based Approach,CRB) 为基础,指导CFC营造。尽管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构建模型各有不同,但总体来说,CFC可概括为在城镇以及社区范围内,以“政府主导一多元主体协同合作”为主要实践模式,通过鼓励儿童公共参与的方式具体体现儿童的权利和需求,最终构建适宜儿童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儿童的身心健康及生活质量受到物理空间和人文社会环境的直接和交互影响。具体来说,物理空间指标体系一般包括市政建设中的洁净用水系统、卫生环境系统、绿色能源系统、交通安全系统以及空间区位系统等。儿童友好的物理空间强调儿童步行可达性和独立流动性。步行可达是连接儿童与友好空间的桥梁,而绿色空间和社区治安为儿童独立流动性提供安全保障。同时,人文社会环境可以通过社区包容与友爱、社区公共参与、儿童保护、教育成果和教育/娱乐资源步行可达等指标得以体现。儿童友好的人文社会环境关注儿童的公共参与对其健康和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在CFC营造中,赋予儿童公共参与权不仅能够助力社区开发者营造出儿童真正所需的生活环境,还是提高儿童自我价值感和社会精神健康的有效措施。

实践探索。根据CFC认证指标,国际范围内的具体实践包括: 第一,政策本土化探索。各国根据实际需求,探究CFC可行路径。例如,芬兰通过打造儿童友好试点城市,探索国家力量在此过程中的作用,并基于此形成有效的推广战略规划;德国通过打造CFC和智库网络平台来提高基层政府对于儿童权利的认知度,从而实现儿童权利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例如:美国在《社会保障法》中强调各州在儿童福利政策方面的责任:俄罗斯专设“俄罗斯儿童”计划,统筹多元社会支持资源,建造儿童健康环境。第二,空间打造探索。空间环境打造是基于现有城市布局和本土特色,将儿童的生活、学习、娱乐和运动等元素融入儿童社区内涵建设中。例如,美国丹佛打造吸引儿童的“见学地景”模式,政府联合社会力量,最大化地利用学校废弃的土地,为儿童建造安全的游乐空间。第三,服务覆盖探索。空间可达和资源平等是实现服务覆盖最大化的必要条件。例如,英国伦敦的“步行巴士”和美国丹佛的“上学安全路线”。第四,赋权倡导探索。各国在实践中采用多种方式鼓励儿童参与社区决策。例如: 加拿大的埃德蒙顿社区设置了市政领导下的青年委员会,该地区的青年委员会直接与城市委员会对接沟通:美国丹佛通过让小学生绘制“社区地图” (Community Mapping) 的方式,了解儿童对于社区规划的认知及需求,并形成社区规划指南。

简要评述。在理想的CFC中,儿童能够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有权表达意见,享受基本服务,在安全的环境中成长,与家人和同伴共享游戏娱乐。在实际探索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侧重于提高儿童医疗、营养及教育等基本权益:而发达国家的CFC更专注于儿童参与权利保障以及CFC基础设施和体制系统建设等方面。

基于以上回顾,CFC营造应以当地社会文化环境为基础,将儿童权利视为主要目标,采取“为儿童营造”和“同儿童营造”的双向营造模式。前者自上而下,由地方政府体系为主导,将儿童的基本权利纳入城市/社区规划的范畴,可为CFC建设创造政策支持条件:后者则自下而上,联合基层社会力量为儿童赋权,包括动员学校、各级妇联、社会组织、儿童关爱之家等利益相关方,向儿童主动参与社区规划决策提供便利条件。双向融合营造是实现CFC空间和文化整合的有效途径,对CFC营造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社会学院、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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