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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体质监测评分标准

来源:泰然健康网 时间:2024年12月29日 08:07

产品类型:产品名称与型号
包含: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设备、中考体育测试设备、青少年体适能测试设备等

1、身高体重测试仪 HYS-600SG
2、肺活量测试仪 HYS-600FH
3、坐位体前屈测试仪 HYS-600TQ
4、仰卧起坐测试仪HYS-600YW
5、跑步测试仪 HYS-600PB
6、往返跑测试仪 HYS-600WF
7、立定跳远测试仪 HYS-600TY
8、俯卧撑测试仪 HYS-600FW
9、引体向上测试仪 HYS-600YT
10、中长跑测试仪 HYS-600CP
11、跳绳测试仪 HYS-600TS
12、实心球测试仪HYS-600SX
13、足球运球测试仪HYS-600ZQ
14、篮球运球测试仪HYS-600LQ
15、排球垫球测试仪HYS-600PQ
16、握力测试仪 HYS-600WL
17、视力测试仪 HYS-600SL
18、台阶试验测试仪HYS-600TJ
19、选择反应时测试仪HYS-600FY
20、纵跳测试仪测试仪HYS-600ZT
21、闭眼单脚站立测试仪HYS-600ZL

体测主机身份识别功能:
主机具多种身份识别功能:可通过触摸屏输入、机械键盘输入、非接触式IC卡(兼容校园一卡通)、条码扫描仪等识别方法;输入学号具备自动递增功能;主机菜单具备单项查询,集体查询,分组查询,具有年级班级组别日期等多种筛选数据方式,查询便捷。

产品依循的国家标准::
学生体测产品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器材》GB/T19851.12-2005要求
国民体测产品符合国家《国民体质测试器材通用要求》TY/T 2001-2015要求

公司介绍
北京浩言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始创于2018年,专注于“智能运动”与“智慧健康”领域的科技创新和新型技术研究,以自研“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大数据”技术体系为基础,为全民健康和全民健身领域打造智慧健康管理生态闭环,为智慧校园、智慧养老、智慧体育、智慧社区、智慧医疗等领域提供一站式运动健康解决方案。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健康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制定。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是国家对学生体质健康方面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内涵是测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和锻炼效果的评价标准,是国家对不同年龄段学生体质健康方面的基本要求,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健康的概念包括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涵盖的是与学校体育密切相关的学生身体健康范畴。为了界定它的内涵,又避免与三维的健康概念混淆,故将“体质”作为“健康”的定语以示其内涵。

为建立健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机制,激励学生积极参加身体锻炼,教育部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要求各学校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学生的《标准》测试工作,并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只有达到良好及以上的学生,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
新修订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将学生按照年级划分为不同组别,身体形态类中的身高、体重,身体机能类中的肺活量,以及身体素质类中的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为各年级学生共性指标。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各地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
2.本标准的修订坚持健康,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有关要求,着重提高《标准》应用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着重强化其教育激励、反馈调整和引导锻炼的功能,着重提高其教育监测和绩效评价的支撑能力。
3.本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国家学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4.本标准将适用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初中、高中按每个年级为一组,其中小学为6组、初中为3组、高中为3组。大学一、二年级为一组,三、四年级为一组。
5.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各组别的测试指标均为必测指标。其中,身体形态类中的身高、体重,身体机能类中的肺活量,以及身体素质类中的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为各年级学生共性指标。
6.本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小学的加分指标为1分钟跳绳,加分幅度为20分;初中、高中和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7.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8.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表1~6)。特殊学制的学校,在填写登记卡时可以按规定和需求相应地增减栏目。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9.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10.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附表7),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11.各学校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学生的《标准》测试工作,《标准》测试数据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审核后,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传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测试和数据上传时间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12.本标准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1]

2022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 2023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
为推动和规范《国民体质测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施行工作,指导国民科学健身,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根据《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适用于3至69周岁国民个体的形态、机能和身体素质的测试与评定,按年龄分为幼儿、青少年、成年人和老年人4个部分,其中青少年标准为《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三条 施行《标准》坚持科学、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提倡国民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基础上,定期按照《标准》进行体质测定。
健康状况不适合参加体质测定的可不进行体质测定。
第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标准》施行工作。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施行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施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
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农业、民族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施行《标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施行《标准》与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结合进行;扶持建立体质测定站;培训体质测定人员;划拨用于施行《标准》的专项经费;收集并统计分析施行《标准》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 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应当将施行《标准》作为工作职责。
体育教学、科研等单位应当做好施行《标准》的科研、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施行《标准》作为社区建设的内容,全国城市体育社区和有条件的社区应当建立体质测定站,发挥居民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为居民提供体质测定服务。
第九条 县、乡镇应当将施行《标准》作为农村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结合,创造条件建立体质测定站,为农民提供体质测定服务。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有组织、有制度地开展体质测定工作。
第十一条 体质测定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培训合格的体质测定人员;
(二)有符合体质测试项目要求的器材和场地;
(三)有对伤害事故及时救护的条件;
(四)有测试数据处理及健身指导的设备和人员。
第十二条 开展体质测定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操作,为受试者提供测定结果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保存测定数据和资料;对受试者的测定结果保密。
第十三条 从事营利性体质测定服务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体质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和单位可将《标准》作为招生、招工、保险等体质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标准》施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标准》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其中青少年部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可参照《标准》制定适用于特定人群或地区的体质测定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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