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完善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完善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25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89字体【小,中,大】
五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 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66号)精神,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等群体对上门医疗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2号)有关要求,现就规范完善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公立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不以“上门+某服务”的方式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上门服务的,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允许医疗机构立足公益属性,结合服务半径、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等要素制定差异化价格。
二、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取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费用。
三、合理确定价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立足公益性,合理确定价格并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各级医保部门要引导辖区公立医疗机构预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平衡好价格合理补偿和群众费用负担之间的关系,对价格异常、定价偏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机构,必要时可开展成本调查、函询等方式进行价格治理,确保患者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居家医疗服务。
公立医疗机构确定价格后,在10个工作日前将自主制定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送医疗保障部门,未报送或报送不满10个工作日的,暂缓执行上门服务费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项目编码待国家正式下发后另行通知)。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积极稳妥应对,并及时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附件:1.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停用项目汇总表
上门服务费附件.xlsx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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